一、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根据被告人数提出起诉书复印件;
(二)被告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3)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公司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或者年检报告,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公章的声明。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要求是什么?
1、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违反法律、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只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和协助,而不是取代国家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更方便、更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具体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与民事诉讼目标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换句话说,不直接受害者也可以起诉;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因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侵犯权益的组织。
4、从最简单的意义上说,诉讼对象是诉讼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对象是受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民事诉讼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哪些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
第十三条 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拒绝提供。原告主张有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张成立。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需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资格的鉴定人对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可以批准鉴定意见或者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法、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等特殊问题。
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得确认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不利事实和证据。
第十七条被告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以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的费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
第二十条 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和功能。不能完全修复的,可以允许采用替代修复。
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定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和实施修复计划的费用、监测和监督。
社会公益组织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污染环境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侵犯不特定群体的犯罪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本身就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起诉主体与案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