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能证明吗?
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因被告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也可能是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是指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有保护责任的机关、组织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妻子、父亲、父亲、母亲、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法定代理人有权保护受害人,代表受害人行使其权利。近亲属是与受害人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通常有权继承或管理受害人的财产。当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
4.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损失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
(1)公安机关不能追回的赃物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公安机关进行追赃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是通过追赃挽回损失,在侦查阶段不能及时追回的,在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继续追赃。因此,追赃可以由强制措施转为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进行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受害人的损失是一种直接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第二条,受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不可避免的损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害人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际经济损失是指公民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受伤的医疗费用、工作损失、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评估费用等。
(3)直接损失只包括两种,即人身伤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财产损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限于公民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行为侵犯人身权利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损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应当在这两个方面定义案件的范围。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害人的财产被盗、抢劫、欺诈、抢劫,向法院提交附带的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侵权财产。此时,中国人民法院应当了解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回赃物,并告知其追回赃物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