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质证方法是什么?
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证据需要质证,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布当事人出庭,宣布原因;宣布合议庭成员、秘书、检察官、辩护人、附属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有辩护权等。),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并收到相关文件。
1、检察官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检察官可以询问被告(根据审判长的指示,有时会宣读附带的民事起诉书,但在民事部分之前,先审理刑事部分)。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检察官应当向法院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识别,并在法庭上宣读证人的证言记录、评估结论、检查记录等作为证据的文件。法官应当听取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检察官和辩护人就此案发表了辩论意见。
5、辩论结束后,被告有权最终陈述。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听取被告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提供证据,被告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提供证据,附带民事原告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终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并非所有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建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提到的受害人。所谓受害人,是指直接侵犯其实体权利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商业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是指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①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被告的继承人在审判前死亡;
④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继承人;
⑤其他单位或他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
(3)受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在调查、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起赔偿请求的,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支付。受害人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聘请律师担任代理人。受害人是个人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公诉案件中,也可以通过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论如何,他们要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