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的证据顺序是完成刑事部分的证据和审判,然后结合案件进行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和审判。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检察官宣读了起诉书。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后,被告和受害人可以分别陈述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被告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当陈述其犯罪行为;不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当提出无罪意见,受害人也可以陈述其受害过程和有关诉讼请求。在此过程中,检察官可以询问被告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使法官能够听取被告的辩护,并在法庭上找出案件的事实。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在审判长同意后询问被告。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可以直接询问有疑问的地方和被告在陈述中不清楚的地方。
2、听取证人的证词和评估结论。在询问证人之前,法官应首先告诉证人如实提供证词,并故意伪造或隐瞒犯罪证据,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证人应当单独作证。证人的陈述不清楚或者矛盾的,应当要求证人进一步陈述或者解释,证人之间的证词相互矛盾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和质证。在证人提供证词、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的过程中,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经审判长同意,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但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如果审判长认为内容与案件本身无关,应当停止继续询问。询问证人、鉴定人,主要由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但必要时,为确保法院准确调查核实案件的真相和证据,法官也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3、出示证据。在出示证据之前,检察官和辩护人应首先向当事人询问物证的特征,然后向法院出示,让当事人识别和核实,听取当事人对出示证据的意见,检察官和辩护人应当宣读未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记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检查记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件。审判员应当听取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真核对。只有经当事人鉴定,各方面的证人证言才能相互确认。只有核实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此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检察官和辩护人对同一事实提出了不同的证据,如物证、证据、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可能会影响定罪和量刑。合议庭对证据识别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或者检查;扣押各种证明被告有罪、无罪或者轻罪的物品和证据;聘请专家鉴定特殊问题;查询和冻结被告的存款。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新证据,或者对原证据有疑问,认为有必要取证或者补充,有权口头或者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新证人出庭,取得新证据、重新鉴定或者检查。对于上述申请,法院认为合理且有意义,应当作出决定,通知新证人出庭,取得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检查。法院认为上述申请无理由,对查明案件事实无意义的,应当作出不同意上述申请的决定,并在法庭上宣布。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首先需要对刑事部分进行质证和审判。检察官应当提供刑事案件调查的法律有效证据。辩护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束后,开始审理民事部分。民事部分举证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经人民法院调解失败后,依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