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应当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条件:
(1)公安机关不能追回的赃物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公安机关追回赃物是公安机关在调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在调查阶段不能及时追回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在审判阶段继续追回赃物。因此,赃物追回可以通过强制措施转移到人民法院的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害人财产被盗、抢劫、欺诈、抢劫的情况,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侵权财产。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回赃物,并告知其追回赃物的风险。
(2)受害人的损失是一种直接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第二条,受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不可避免的损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害人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际经济损失是指公民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受伤的医疗费用、工作损失、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评估费用等。
(3)直接损失只包括两种,即人身伤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财产损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限于公民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行为侵犯人身权利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损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应当在这两个方面定义案件的范围。
首先,人身伤害遭受物质损失。
一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造成的人身伤害,主要是指故意伤害、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绑架、强奸造成的人身伤害造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些犯罪侵犯了双重对象,其中之一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公民的人身侵犯。
二是财产犯罪造成的人身伤害,主要是指抢劫造成的人身伤害造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的人身伤害,主要是指放火、中毒、爆炸、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造成的刑事附带诉讼。第四,妨碍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人身伤害,主要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是财产损坏造成的物质损失。这里的一个条件是,它必须局限于财产损坏。如果不损坏,就不能提起附属民事诉讼。
第一,损坏是指财产损坏,无法修复、重作、更换,无法恢复原状,只能通过赔偿解决。
第二,如果部分损坏不能恢复,则视为完全损坏。
综上所述,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证据需要质证。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法院可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