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原告人应当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条件:
(1)公安机关不能追回的赃物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公安机关追回赃物是公安机关在调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在调查阶段不能及时追回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在审判阶段继续追回赃物。因此,赃物追回可以通过强制措施转移到人民法院的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害人财产被盗、抢劫、欺诈、抢劫的情况,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侵权财产。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回赃物,并告知其追回赃物的风险。
(2)受害人的损失是一种直接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第二条,受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不可避免的损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害人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际经济损失是指公民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受伤的医疗费用、工作损失、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评估费用等。
(3)直接损失只包括两种,即人身伤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财产损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限于公民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行为侵犯人身权利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损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应当在这两个方面定义案件的范围。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要求赔偿;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有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公告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公告前未提起的,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就实际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案件已经审结的,应当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