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规定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原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因犯罪侵犯人身权利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不可避免的损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发现被告确实没有财产执行的,应当裁定暂停或者终止执行。
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考虑量刑情节。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或者处置被害人财产造成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追回或者退还赔偿的情况。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首先,人身伤害遭受物质损失。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造成人身伤害,主要是指故意伤害、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绑架、强奸造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些犯罪侵犯了双重对象,其中一个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公民的人身受到侵犯。
二是财产犯罪造成的人身伤害,主要是指抢劫造成的人身伤害造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的人身伤害,主要是指放火、中毒、爆炸、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造成的刑事附带诉讼。第四,妨碍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人身伤害,主要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是财产损坏造成的物质损失。这里的一个条件是,它必须局限于财产损坏。如果不损坏,就不能提起附属民事诉讼。
第一,损坏是指财产损坏,无法修复、重作、更换,无法恢复原状,只能通过赔偿解决。
第二,如果部分损坏不能恢复,则视为完全损坏。
综上所述,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收集并提供法律有效证据证明,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后依法作出判决。刑事部分由检察官在法庭上出示物证,而附带民事部分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刑事部分举证后,检察官和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然后在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