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原告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失去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是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和组织的代表。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与有行为能力的受害人提起诉讼的意义相同,但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同于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亲,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是诉讼代理人而不是原告,所有诉讼活动只能作为受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
(1)公安机关不能追回的赃物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公安机关追回赃物是公安机关在调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在调查阶段不能及时追回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在审判阶段继续追回赃物。因此,赃物追回可以通过强制措施转移到人民法院的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害人财产被盗、抢劫、欺诈、抢劫的情况,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侵权财产。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回赃物,并告知其追回赃物的风险。
(2)被害人损失是直接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第二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际经济损失指公民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而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如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等。
(3)直接损失只包括两种,即人身伤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财产损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限于公民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行为侵犯人身权利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损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应当在这两个方面定义案件的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相关费用清单、损害财产价值证明等证据。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建立为前提,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符合法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