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属刑事举证期限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规定的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在开庭十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及其辩护人。
(1)公安机关不能追回的赃物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公安机关追回赃物是公安机关在调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通过追回赃物来挽回损失,在调查阶段不能及时追回。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继续追回赃物。因此,赃物追回可以通过强制措施转移到人民法院的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受害人的损失是一种直接的经济损失。受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不可避免的损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害人不得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实际经济损失是指公民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受伤的医疗费用、工作损失、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评估费用等。
(3)直接损失只包括两种,即人身伤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财产损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限于公民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因人身权利被犯罪行为侵犯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损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案件的范围应该定义在这两个方面。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受害人的财产经常被盗、抢劫、欺诈、抢劫,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侵权财产。法院应当了解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回赃物,并告知其不能追回赃物的风险。此时,我们应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