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权限是什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诉讼代理权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两人为辩护人。以下人员可以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被依法处罚、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不得担任辩护人。
除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外,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公证人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注意哪些方面?
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来自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由于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的唯一书面凭证,因此应保证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华侨居住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经公证机关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无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证明,然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委托诉讼代理权可以因下列原因消除:诉讼终止;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终止委托;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被代理人解散。诉讼代理权终止时,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自诉案件及其法定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的举证权限是根据被代理人给予他的实际授权范围来确定的,在讨论实际委托范围后,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清楚记录被代理人给予他的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委托代理人只能在此权限范围内举证,不能越过该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