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
被害人可以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处罚不公平的,将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害人不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安案件被侵权人认为公安机关依照《公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本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接受治安处罚决定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受害人是公安案件的受害人,公安机关对受害人的行政处罚是否公平,与受害人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受害人不接受治安处罚决定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一起提出赔偿请求吗?
(一)申请行政复议时,一起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和《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要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作出赔偿决定。
(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原则上,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并首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只有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下,才能审查赔偿请求。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维护的,不得审查赔偿请求,直接作出不赔偿决定。同时,在赔偿处理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调解,以调解书的形式解决赔偿纠纷,但也可以直接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复议决定或对作出的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当然,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决定以及赔偿决定都不服,可以在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带赔偿诉讼。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受害者对治安管理的处罚决定不满意,有两种救济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方式是提起行政复议。如果要提出行政复议,需要在60天内提出,此外,还由行政复议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