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单位提起环境污染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一)生态环境损坏至维修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五)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合理费用。
二、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具体的人。一般只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也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原告是多人,裁判法官可以选择合适的人作为原告。
2、起诉原告的出发点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个人利益。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很广,可以是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补充和协助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而不是取代国家机关开展执法活动。
5、胜诉后,原告往往会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审理原则是什么?
1、坚持预防原则。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行等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依法监督行政机关。
2、坚持平等对待当事人的原则。坚持合法程序的基本规则,确保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3、坚持适度发挥权力作用的原则。在诉讼平等、中立裁判的基础上,依法行使法律、司法解释赋予的解释权和其他权力,重视证据的保存、调查和收集,最大限度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4、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依法严厉制裁违反环境的侵权行为,保护人民在健康、舒适、美丽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积极创新审判实施措施,妥善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平衡人身财产利益、企业经营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区域利益与整体利益、当代利益与后代利益的关系。
5、坚持以修复为主的原则。实行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合理利用原地修复、替代修复、限期履行、第三方治理等生态恢复责任。
6、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严格执行备案登记制度,依法保护诉讼权利,完善司法便利和司法援助措施。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加强司法披露和宣传,确保公众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环境污染情节严重,但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不是特别完善,如嫌疑人支付哪个单位,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