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程序包括审判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具体的审判程序和方法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审判的有关规定。
1、庭审准备
(一)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者出庭参加诉讼。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公布当事人的姓名、理由、开庭时间、地点。
(3)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是否出庭,并公布法庭纪律。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原告首先口头陈述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持有的不同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后,必须在法庭上展示案件的相关证据,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发现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争论的诉讼活动。
4、案件评估和宣告判决
这是审判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事实和证据,根据法律和政策,区分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宣布判决结果,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阶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普通程序的结束期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由于民事诉讼法不明确需要再次延长的期限,理论上没有最长的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判期届满前10天向法院院长提出申请。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判期满前10天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审判程序作为司法判决的一种情况,一般是在明确认定犯罪事实后,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应当根据法律适用情况作出法律判决,并根据判决结果执行有关判决。
在实践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刑事案件的证据。然而,刑事证据转化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证据,需要重新确定被告的范围、民事侵权事实和公益损害程度。在我国公益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必须及时保护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