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经过
20062008年5月28日13时30分,王某(被告方某女友)等人在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解放街行走时,与被害人张兵拉沙子的三轮车发生划痕,引起争吵。王某等人打电话给方某,方某打电话给被告陈某。他们赶到解放街与张兵夫妇搏斗,然后被群众劝说离开。方某等三人离开后,在解放街156号门前遇到了骑摩托车去买水泥的张兵。方拦住了张,双方又打了起来。方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章兵,陈也拳打脚踢。张兵在后退过程中摔倒。方用尖刀刺伤了张兵的头部和胸部,导致张兵因左颞部刺伤而脑损伤。他被送往医院抢救,第二天无效死亡。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方、陈故意杀人罪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两名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440865元。
法院判决
2006年11月2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金中刑第7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五年;命令两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附带民事诉讼的经济损失30万元,方承担24万元,陈承担6万元,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结束后,被告人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2007年4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浙江省刑事三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撤销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第7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他部分;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方、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二审法院无争议。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方的量刑,即是否应立即执行对方的死刑。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如何正确处理它“坚持宽严相济、少杀的刑事政策”问题。
在本案中,被告人方故意杀人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是累犯,应立即执行适用死刑。然而,方真诚悔改,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安抚受害人家属的悲伤情绪,从而获得受害人家属的理解,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家属要求法院从轻处理,给方重新生活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死刑不能立即执行。
其次,要充分认识刑事和解的意义,积极探索促进和解的新途径。
刑事和解制度不仅有利于被告回归社会,而且可以恢复受害者的心理和物质创伤,从而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轻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还提出,在《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意见》中,可以尝试促进当事人的和解,探索各种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解决方案。同样,刑事和解在故意谋杀案件中也具有重要价值。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往往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利,很容易在被告和受害者的亲属之间造成敌意和对立。同时,受害者亲属的精神创伤也需要经济补偿。如果被告能够更好地补偿,积极安抚受害者的精神创伤,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受害者家属与被告之间的冲突,直到达成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