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死刑案件依法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程序的规定》。共有七条规定。
《规定》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以下情况: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可能影响犯罪量刑;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可能影响犯罪量刑;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
《规定》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停止执行死刑的,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确认罪犯怀孕的,依法改变判决;确认原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变判决的,裁定不得批准死刑,撤销原判决,返还审判;确认原判决无错误,或者罪犯无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批准的死刑判决,总统应当再次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
《条例》明确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有关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调查结果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