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哪些类型?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机构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三天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庭,并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人出庭通知书。派人出庭通知书应当说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和具体职责。
二、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人民检察院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计划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复印件;
(二)被告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检察机关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材料。
三、公益诉讼检察官的职责是什么?
检察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三)参与法庭调查,辩论并发表意见;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综上所述,检察院是公益诉讼的发起人,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在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领域,检察院可以发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要求法院判决罪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