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在禁止证据的问题中,主要有六种,那么死刑需要从哪些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呢?如何掌握主要关键,下面将详细分析,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为您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处理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和《处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处罚犯罪,保护人权,确保处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受住历史的考验。
严格收集死刑案件证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经过深入研究和论证,中央政法机关制定了两项规定,对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特别是死刑案件。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处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不仅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而且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各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应用。
《非法证据排除条例》不仅强调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语证据,而且进一步规范了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和讯问人员出庭。
培训政法警察和律师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贯彻落实两项规定,将对提高执法处理水平,防止错误案件的发生发挥重要作用。
据报道,中央政法机关将以适当的方式培训政法警察,特别是从事侦查、逮捕、起诉、刑事审判和执行的警察和律师。
焦点
《非法证据排除条例》
非法取得物证不可以定案
涉及“是否刑讯逼供”辩护时,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背景虽然现有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语言证据排除规则,但由于规定的内容相对原则,没有相应的操作程序,排除规则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法律规范的作用。
《非法证据排除条例》的重大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明确了非法语言证据的内涵和延伸。除非法语言证据外,还有非法实物证据;同时,还突出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语言证据,属于非法语言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二是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被告及其辩护人在审判前提出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院应当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三,明确了控方应当对被告在审判前供认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控方不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够真实、充分的,应当承担不能证明的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四,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往往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各执一词,难以核实。这一次,审讯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明确,这也是一项重要的新规定。
第五,明确排除非法取得的物证和书证。国内外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是否排除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很少排除。为规范取证活动,明确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平审判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合理解释。否则,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处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推断性证据不能作为证据 [page]
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事实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
【背景】1996年,全国人大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但证据制度的规定仍然相对原则。虽然《公安、检察、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但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部分规定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明确规定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排除在外。这是《死刑案件证据处理条例》中增加的新内容。包括经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无检查、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记录,不能证明物证、证据来源;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词;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评估结论的评估机构不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或者评估事项超出评估机构业务范围的;检查和检查记录明显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解释。[page]
第二,确立了意见证据规则。“证人的猜测、评论和推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事实的除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意见证据没有规定。在死刑案件中明确这一证据规则,有利于规范证人如实提供案件事实的证明活动,避免以证人自己的猜测、评论和推断为事实,从而对案件事实做出错误判断。
另外两点包括进一步建立原始证据优先规则,明确规定不能反映原始物证、证书形状、特征或内容的复制品和复制品,建立有限的直接言语证据规则,规定证人出庭作证。
不能用于死刑案件的证据
1 经检查、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无检查、检查、搜查、提取、扣押记录,无法证明物证、证明来源
2 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
3 通过暴力和威胁获得的证人证言
4 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或者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鉴定事项
5 检验检查记录明显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
6 复制品和复制件不能反映原始物证和书证的外观、特征或内容
相关知识:证据和法规的过程 [page]
1996年,全国人大全面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其中证据制度的比较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作出了刑事诉讼法执行的具体规定。
宪法修正案分别规定了1999年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日统一行使死刑案件审批权。
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 确保死刑质量的意见》。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处理死刑案件证据条例》和《排除非法证据条例》。
北京刑事律师网为您推荐:
■ 如何执行死刑?
■ 适用死刑执行程序
■ 哪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了判决死刑的案件?
■ 如何保护孕妇死刑犯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