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寻衅滋事罪中是否有受害者?
寻衅滋事造成人身伤害的,属于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有过错,侵权人会进行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也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秩序,包括人们在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应遵守的共同标准。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破坏、占用公私财产或者闹事,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聚集他人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什么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犯罪人为不正当目的,肆意挑衅他人,无事生非,破坏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刑事处罚不够。本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一)侵犯行为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或公私财产。
(二)客观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
3、强迫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其他是指上述三种行为之外的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
(二)追逐、拦截他人;
(三)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是否有人受伤是判断有没有被害人的主要条件,故意结伙斗殴,无故的追逐、拦截他人,任意的损坏、占有公私财物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并不构成犯罪,也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