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死刑是剥夺罪犯的生命。在审批案件时,审批死刑案件的法院级别是什么?有哪些问题的规定?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将为您解答以下问题。最高法院需要批准什么?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惩罚。我国死刑的适用一直采取极其谨慎的态度,严格控制死刑。为此,我国不仅严格限制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在适用程序中还规定了特殊的审批程序--死刑审查程序,即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件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审查程序审批后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死刑有两种类型,即立即执行死刑和缓期两年执行死刑。这两种情况在审批程序上有所不同:
1.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批准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部分案件的批准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死刑案件: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在这种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和抗议期满后3天内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定,然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直接审理或者返还原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的案件是最终判决,不能上诉或者抗议;审理后仍判处死刑的,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返回原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原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判决仍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者抗议。原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仍判处死刑的,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被告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被告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死刑案件: [page]
对杀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批权。需要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被告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也是批准死刑判决的裁定。
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并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以下判决和裁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批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发布死刑命令,原人民法院发布死刑通知;
(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法律适用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撤销原判决,送回原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4)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撤销原判决,送回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二审人民法院再审。
2.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判处缓刑两年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核准的报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对其中一名或几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也应当将全部案件的证据材料报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书齐备,并且一案一报。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报请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需要全面对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的,应当作出批准的裁定;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送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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