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有关法律的人应当知道,拘役和有期徒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手段,那么拘役和有期徒刑有什么区别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1.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有什么区别?
管制与拘役有期徒刑的区别如下:
(一)判决前羁押不同。控制羁押1日折扣刑期2日,其他1抵1;
(二)地点不同。在家管制,拘役一般在拘留所,有期在监狱;
(三)待遇不同。即使没有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也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理论上,拘役和有期徒刑有政治权利。
《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规定,控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拘留的,拘留一日抵消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拘留的,拘留一抵消一日。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应如何并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除死刑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主要刑罚,但只对同一主要刑罚的并罚作出明确规定,对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时如何决定执行的刑罚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刑事立法的重大遗漏。但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将不可避免地遇到。目前,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分罪执行,即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应当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逐一执行,先执行有期徒刑,再依次执行拘役和管制。
第二种观点主张重刑吸收轻刑,即当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时,只执行数刑中最重的刑罚,不再执行较轻的刑罚。最有力的例子是,当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三种观点主张转换,即当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首先将不同类型的自由刑转换为同一较重的刑事类型,即将管制和拘役转换为有期徒刑或者管制转换为拘役,然后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转换方法是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关于判决执行前拘留的规定计算的,即两天监禁转换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天,拘役一天转换为有期徒刑一天。
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规定是什么?
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规定是,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自由、就近劳动的刑罚方式。拘役由公安机关在最近的拘留中心或者其他监督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可以每月回家一到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支付报酬。拘役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或六个月,并处一年以上。
控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类型,是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不拘留罪犯但限制其自由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控制的罪犯仍在原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工作或者工作的,应当在劳动中同工同酬。控制期限不超过3个月、2年,数罪并罚期限不超过3年。
在期限内,规定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20年;
控制和拘役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为监狱,其余一年以下的,由拘留中心执行;控制不需要拘留;拘留需要拘留,但每月可以回家1-2天;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需要关押。
综合以上论述能够得知,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适用于不同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以上就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有什么区别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