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立即执行似乎离死刑缓刑只有一步之遥,但实际效果却大不相同。为此,借鉴近年来法院制度实施的量刑程序改革,建议刑事诉讼法修订率先在死刑案件中设立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宏耀的建议是指死刑案件的焦点和难点——直接关乎“生与死”量刑问题。
基于法院系统量刑程序改革
量刑程序改革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法院系统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量刑改革进入了全面试行阶段。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法院系统试图明确并规范量刑的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引入量刑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基于对当前量刑程序改革的探索,吴宏耀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至少应在死刑案件中引入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死刑案件中,足够的犯罪并不意味着你必须被判处死刑。相反,在死刑案件中,量刑实际上是一个与生死有关的重大问题,其实际意义并不小于定罪。此外,在国家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下,为了确保死刑适用的公平性和公平性,在确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犯罪后,也应立即证明被告是否有必要判处死刑。
何谓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的解释浅显易懂:“在杀人案件中,被告被定罪后,是否会被判处死刑,是立即执行死刑还是缓期执行死刑,应作为一个特殊程序进行。也就是说,在法庭上,量刑问题应该特别辩论;合议庭首先决定被告是否构成杀人罪,然后在量刑问题上投票,决定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当然,死刑的投票率应该更高。”
死刑案件特别强调量刑程序
对于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的建议,吴宏耀的具体想法是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一项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有罪后,应当对量刑问题进行证据调查和辩论。在前款量刑程序中,辩护人可以就被告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人身危险等因素发表意见。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受害人出庭发表意见。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应当通知受害人的近亲出庭。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方鹏同意了这一点。他指出,独立的量刑程序对普通案件和死刑案件都非常重要。然而,死刑案件的一个特点使其特别需要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即对于死刑案件,最重要的不是定罪,而是量刑。
方鹏解释说,无论死刑案件是立即执行还是缓慢执行,这绝对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一个与死刑适用是否公平公正有关的问题。“量刑既需要合法化,也需要合理化。对于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法官是立即执行死刑还是缓期执行死刑,都是合法的。因此,在死刑案件中,控方和辩方争论的真正焦点是是否需要立即执行死刑,即判决结果是否符合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规定。每个人对此都有不同的看法。律师在这一环节投入的精力最多,法官也应该听取更多的意见。因此,这就是为什么量刑程序在死刑案件中特别强调的原因。”方鹏说。
在方鹏看来,设立独立的量刑程序可以有效防止量刑定罪,以量刑结果反推定罪结论。“目前的情况是定罪和量刑‘混合’在一起,在审判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时,法官可能就会想情节很轻,应该不定罪的好,那索性就判他无罪吧。”方鹏半开玩笑地举例说。
给辩护律师“一案两辩”的机会
吴宏耀认为,在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中,关键是确定被告是否有必要立即判处死刑。因此,他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率先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并引入两种量刑证据:一种是量刑报告。通过量刑报告,明确死刑案件被告的社会风险等重要个性因素,提高死刑量刑的个性化要求和死刑判决的针对性。第二,受害者影响了证据。通过通知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在法庭上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合法的方式,减少受害人上诉和上访的可能性。
“突出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增加两种量刑证据,显然有利于减少死刑,谨慎使用死刑。”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专职研究员罗海敏博士表示,通过独立的量刑程序,法官可以更多地听取和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悔改程度、犯罪道路的原因,以及一些被告被受害人或其家属理解,被告的量刑可能会从死刑变为死刑。
罗海敏认为,独立量刑程序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解决当前辩护中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从辩护的角度来看,辩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不能从量刑中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因为被告无罪和轻罪的辩护显然是矛盾的。因此,在程序上,我们应该将两者相对分开,先定罪再量刑,然后给辩护律师‘一案两辩’的机会。”罗海敏说。
罗海敏的话可以说是关于许多律师的心。在今年举行的第九届全国律师论坛上,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翟健表示遗憾:“目前,95%以上的刑事案件律师没有空间进行无罪辩护。”翟健说,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不得不考虑,一旦无罪辩护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被告是否能获得最低量刑。因此,在进行无罪辩护时,数被告自首、立功等情况并不少见。造成这种尴尬的根本原因是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没有完全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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