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是刑事诉讼领域非常重要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而且要尊重和保护人权,不要冤枉好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指出。
今天上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分组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许多常务委员会成员指出,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非常专业,社会关注度高,希望在修订过程中听取更多专家和各行各业的意见,使修订能够实现惩罚犯罪和尊重人权,反映司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
常委会成员就如何进一步完善草案,围绕刑讯逼供、规范技术侦查措施、完善死刑审查程序等重点问题展开热议。
不得自证其罪
范围也应扩大
最近,关于草案“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新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引起了常委会成员的关注。
沈春耀委员认为,在法律上确定这一条款对治理刑讯逼供具有重要意义。但他建议,应适当扩大不得证明其罪行的范围,然后增加“或者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词和证词”。
“这样,禁止的范围就更广了,既禁止强迫证明自己有罪,也禁止强迫证明自己有罪。这一规定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防止非法取证,符合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也有利于与国际人权公约联系。修法的机会不多,希望在这方面有更好的结果。”沈春耀委员说。
任茂东委员表示,虽然草案明确规定不得自证其罪,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仍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这说明我国还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
“我认为在中国建立有限的沉默制度是可行的。沉默制度是现代法律国家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建立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的诉讼价值选择,而且也反映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文明和进步。”因此,他建议将沉默权制度引入刑事诉讼法,以此为契机进行改革和支持,促进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最高检对死刑复核提意见
不应有可无
关于死刑审查监督,修正案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死刑审查过程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这样写太弱了,不如在审查前一款规定的死刑案件时询问被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把法律监督机关放在可有可无的位置是不合适的。死刑审查涉及重大刑事犯罪,应当完善审查的法律监督。”李连宁委员说。
他指出,监督死刑审查应当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任务。“我建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死刑审查进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不批准或者长期不能审查死刑审查案件应当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审查判决或者裁定,发现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议。”
姜兴长委员还建议,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资源有限,中国幅员辽阔,部分地方交通不便,很难对每一起死刑审批案件进行讯问。考虑到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没有必要在上一次诉讼过程的基础上对所有被告进行讯问。
因此,他建议修改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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