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法中,死刑是惩罚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刑罚之一。在《刑法典》第二部分规定的349条规定中,所有刑罚均从轻到重排列,只有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是一个例外。本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法定刑罚模式首先考虑故意杀人犯的刑罚,反映了中国社会“杀人者偿命”的观念。
故意杀人死刑难除
在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主张废除死刑的观点在中国会遇到许多社会观念和法律理论问题。因为,现代主张废除死刑的一个重要观点是保护人权,即人不能杀人。然而,有些人很难理解罪犯杀人侵犯了人权。如果废除死刑,如何保护受害者的人权?我们承认,人类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虽然人身自由也很有价值,但它的价值不如生命。如果死刑不适用于故意杀人者,则意味着只能使用剥夺罪犯不珍贵权利的方法来补偿剥夺他人最宝贵权利的罪行。从普通中国人的角度来看,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它不仅不足以让罪犯感到足够的惩罚,而且不足以遏制潜在罪犯的犯罪观念。专业地说,废除死刑法的惩罚和预防功能将受到损害。
事实上,刑法是基于特定社会的道德观念,一种理论最终成为法律,必须以社会能够接受为前提和标准。显然,死刑问题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刑法问题,保留或废除死刑的道路也不能仅仅在刑法中找到。没有主导社会观念的支持,任何社会的死刑都不能被废除或保留。刑法理论在讨论死刑存废问题时,可以更多地分析死刑存废能给一个国家和社会带来什么好处和好处,或者对国家和社会带来什么坏处和损失,根据国情,争取社会观念的支持。
然而,中国刑法自古以来就在实施“杀人者偿命”这个概念一直是关于政策的。早在公元前11世纪的商周王朝,中国古代统治者就知道如何杀人“故意”和“过失”在公元619年左右制定的《唐律》中,作为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典范,不仅有适用死刑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还有处罚杀人者的具体原则。
刑法对死刑的规定
今天的《中国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必须适用于什么情况。根据中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中国刑法界只研究了死刑对故意杀人犯罪的适用情节。应当指出,故意杀人情节较重的,虽然通常被判处死刑,但不一定被判处死刑,特别是不一定立即被判处死刑;相反,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通常最严重的只能判处缓期死刑。[page]
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包括:煽动18岁以下人犯罪(第29条);累犯(第65条)。司法案件中常见的从重处罚情节包括:残忍犯罪手段,如杀人后肢解尸体;情节、严重后果,如杀害多人;犯罪后杀人。理论研究中经常提倡的从重情节是:犯罪动机卑鄙,如报复、通奸、嫉妒、谋杀、消除竞争对手;卑鄙的犯罪手段,如被害人的轻信、无知或陷阱;犯罪后态度恶劣,如逃跑、抵制逮捕、伪证、抵制犯罪;杀害直系血亲、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知名政治活动家、科学家、特殊弱势人士等残疾人。
中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包括:14岁以下18岁以下的人犯罪(第17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第19条);预备犯(第22条);未遂犯(第23条);暂停犯罪(第24条);过度防卫(第20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第21条);从犯(第27条);自首犯(第67条)。理论研究和司法案件中经常指出的轻微情况包括:义愤杀人;义愤杀人;受害人有过错;安乐死;近亲溺水行为,如生父母;犯罪后自首、悔改;过度防卫;行为人一直表现良好,属于意外犯罪;适用于死刑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事实上,故意杀人罪是中国死刑的主要适用对象之一。在今天的中国,很少有人真正怀疑死刑适用于故意杀人罪的合法性,因为人们仍然无法想象或接受其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赎罪方法。
死刑是否有最大的遏制力?
关于死刑是否具有最大的遏制力,恐怕最终会引发刑罚是否具有遏制力的讨论。我们今天普遍同意“刑法是社会处理犯罪的最终手段”当我们不一定接受惩罚是处理犯罪的有效手段的命题。社会从历史和实践中知道,惩罚可以遏制和接受这一概念。当一个社会面对犯罪的危害时,没有其他方法,只能使用刑法作为“最后手段”在这个时候,惩罚是否真的具有威慑力身的存废毫无意义。另一方面,死刑和刑罚是否具有遏制性与人们是否害怕死亡有关。适用于刑罚“犯罪分子”在这个群体中,我们也观察到一些罪犯确实害怕死亡,害怕死亡的罪犯在数量上有明显的优势。此外,许多罪犯在死刑面前颤抖着放下屠刀,这也表明死刑的遏制确实存在。死刑没有最大的威慑力,因此应该被废除,这一观点尚未被中国刑法界所接受。
但中国刑法界并不主张“死刑万能”,相反,中国刑法界对死刑的限制有着清晰的认识;死刑总是事后补偿;死刑不能消除犯罪原因,即故意杀人的原因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死刑对罪犯本身没有教育功能,等等。从根本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单靠死刑本身并不能解决遏制故意杀人的问题。中国预防犯罪的根本途径是“综合治理”。根据“综合治理”根据总体政策,国家应通过思想道德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监督限制机制、基层公共安全、调解、预防制度等手段,加上使用刑罚(包括死刑)打击犯罪。中国刑法界认为,只有这样,犯罪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故意杀人罪不能仅仅因为死刑的适用而产生,而死刑以因为不发生故意杀人罪而不适用。中国社会正在努力建设使犯罪(包括故意杀人)难以发生的条件。目前,中国刑法界普遍接受废除死刑的途径似乎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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