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案件的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由于立法仍存在差距,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在全国范围内“相当的低”。中国刑法专家、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思汉说,死刑案件的关键证人没有出庭,这使得法院发现事实遇到了很大的障碍,这已经成为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一个主要问题。
北京法院检察会议决定,对于一审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8类人员需要出庭作证。包括证明双方争议事实的关键证人;对搜查、检查、检查等调查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存在争议,负责调查的人员和搜查、检查、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双方争议的评估结论;涉及自首立功、犯罪未遂、中止犯罪、正当辩护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人;被告提出调查中涉及刑讯逼供、诱导等违法调查问题的调查人员;提供不同证言的主要证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出庭的新证人;主动要求出庭作证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证人。
为确保8类证人出庭作证的顺利进行,会议决定检察机关对一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供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法院审查证人名单后,认为需要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审判前5天通知检察院。法院应当根据检察院的工作情况,及时联系证人,并送达出庭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