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尽快完善死刑审查法律监督的相关立法,确保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正常运行,改变法院单方面控制的死刑审查程序,使死刑审查程序防止错误杀戮,减少偏差,确保公平目标真正实现,充分反映了国家对公民生命权的重要性。在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同时,确保死刑适用的准确性,有助于树立中国作为法治国家的形象,避免国际人权斗争中的被动局面。
第一,死刑审查法律监督的立法缺陷和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和死刑执行程序的有关法律监督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死刑审查程序中,如何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院监督死刑审查的方式和措施,法律没有规定。这是当前死刑审查程序的主要立法缺陷。
二、二。法律监督在实际操作中的缺失和影响
刑事诉讼的合法程序要求诉讼职能和辩护职能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在实践中,死刑审查程序处于不公开状态,主要是书面审判,避免司法权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没有法庭,几乎秘密操作,控方和辩方不能参与表达意愿,难以对审查结果产生有效影响,只能被动等待裁决,不能监督裁决的整个过程。客观地说,在实际操作中,对审查程序没有法律监督。死刑审查的整个过程类似于行政机关的业务审批程序,由法院单方面控制,法官唱歌“独角戏”,几乎成为法院单方面的权力活动:既不听取检察官的意见,也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甚至被告,使审查过程严重不完整,诉讼氛围不强,失去了诉讼程序的应用特点,使其保护人权的功能大大降低,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判决结果来实现的。死刑审查程序是书面审查的。如果不公开开庭,人民检察院就不能出庭。因此,检察院既不能出庭支持自己的主张,也不能出庭监督审查过程。但实际上,审判委员会可能滥用职权,恶化被告的处境,因为审判委员会得出的结论可能不比合议庭得出的结论更正确,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对其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当然,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的法律文件的审查也至关重要,但如何在现实中有效运作,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是一个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