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报道
宣威一男子30多刀砍女孩
被改判死缓
云南省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是一个三面环山的村庄。春节前夕,村里不胫而走——一个听说被判死刑10年的人还活着!
这是一起鲜为人知的“死刑改缓刑”在这起案件中,新德村村民戴某因去商店赊购香烟而被拒绝。19岁的女店主徐用30多把刀杀死了她。多年后,当谋杀案再次在天涯网络论坛上公布时,它吸引了数十万次点击率。网民们几乎片面地认为戴某“该死”。
但是,除了改判,人们还有一事不明白,代某案的判决书,被害人徐某的家属为何一直没有看到?2012年1月中旬,都市时报记者来到宣威市新德村,了解这起案件的始末。
13几年前,一起杀人案震惊了村庄
位于贵昆铁路沿线山深处的云南省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从宣威市到新德村,要坐3个小时的公交车,再走1个小时崎岖的山路。
2012年1月15日。
74老人徐毅离开家门,在路边找到了一座被杂草覆盖的坟墓,跪在坟前,泪流满面。“女儿,只要爸爸还活着,他就会为你申冤。……你可以安心等待。”大儿子徐二在姐姐的坟前深深鞠躬。
徐二回忆说,他的母亲在他还小的时候就因病去世了,他的父亲独自拉着五个孩子独自生活和学习。当徐二被大学录取时,家庭经济已经到了一个非常困难的地步。为了让他和弟弟徐文磊上学,他的妹妹徐初中毕业后主动放弃了学习。在村里的小学旁边,她的父亲徐毅给她盖了一间小房间。徐去铁路把货物带到村里,开了一家小店。
199910月25日上午7点,已婚姐姐徐娇琼去山上帮父亲掰玉米回来。路过徐的小店时,她发现里面的灯亮着,窗户也开着。“小存芹存芹!”徐娇琼喊着徐的昵称,但她喊了好几次都没有回应。她从窗户里看了看,发现徐倒在地上,浑身是血。徐娇琼很快给父亲徐毅打了电话。他们背着徐跑到乡镇卫生院,但徐死了。
女儿死于意外,按当地风俗,没人愿意为徐家办丧事。徐一抹着眼泪买来木板,自己钉了个棺材,把女儿葬在了铺子旁的小土坡上。
受害者家属不知道凶手的下场
案件很快破案,同村的年轻人戴某被警方逮捕。
经公安机关调查:戴、蒲绍丙、肖本义(两人仍在逃跑)计划抢劫徐的食堂。事发时,戴敲了敲食堂的窗户,提议赊购一支香烟,徐拒绝了。于是,戴用水果刀刺伤了徐的脖子,翻过窗户进了房间,用刀砍了徐,导致徐死亡。
杀人后,戴逃到了他的兄弟代利峰的家。1999年10月31日晚,代利峰到派出所报案,第二天带领警方在昆明逮捕了代利峰。被捕后,代辩称自己“被蒲绍丙胁迫抢劫杀人”。其辩护人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戴某是他哥哥带领公安人员逮捕的,应当自首。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认定戴有自首情节,但认为他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不应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戴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财产5000元。
代某拒绝接受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提起上诉的理由。2000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代理人被判处死刑,但仍属于“不应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因此,省高等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以抢劫罪改判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财产5000元。
徐一一对这些事情一无所知。女儿去世一年后,他只听村里人说,代某被判死刑。“人死不能复活,凶手伏法,我女儿可以闭上眼睛。”
十年过去了。2010年5月1日,刚大学毕业的小儿子徐文磊回到家,父亲突然把他叫到身边。“听说代某还活着,过了几年,他就出狱了!”徐文磊见父亲一脸的愤懑,便答应一定去问个明白。
20102006年6月,徐文磊和二姐找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此事。在那里,他看到了第72号曲刑判决书和第1062号(2000)云高刑判决书。
“当我看到一审被判死刑,但二审被判死刑缓慢时,我目瞪口呆。这么多年过去了,我们还在鼓里!我姐姐被杀的时候,我只有17岁。我哥哥徐二是大一新生。我的家人不懂法律。没有人告诉我们,这种事情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和二审都没有!”徐文磊震惊后,只觉得生气。
看完判决后,徐文磊立即准备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担心权利的及时性,他要求法官在2010年6月4日的案件判决中写一个日期。这意味着徐的家人直到这一天才知道他们应有的权利没有机会主张。
虽然已经立案,但是否重审还不确定
云南省高院(2000)云高刑终字第1062号判决书上写着:“代某犯罪后果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应当判处死刑,但仍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罪犯。”
“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应该立即执行的罪犯?”徐家百思不得其解。“如果这样残忍的杀人者不需要付出代价,我会在他出来后杀了他,然后自首。这样可以吗?”年纪较大的徐一无法理解2000年省高院对代某的改判。
2010今年6月得知判决结果后,徐家向省高等法院提交申诉材料,要求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撤销云高刑第1062号刑事判决;查明案件事实,判处被告死刑,并立即执行。
2010年底,徐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理赔偿丧葬费、赡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徐二和徐文磊也要求代理赔偿学费和生活费。经宣威市法院判决调解,代理赔偿徐一丧葬费61369元,分别赔偿徐二、徐文磊学费和生活费1万元。
“开庭时,戴看到我,转过头。他没有向我们道歉,他的家人也很冷漠。判决和调解都是空的,戴说他无法偿还。”徐家人称。
为什么有关司法部门不通知受害者家属?哪个环节出了问题?1月16日,记者陪同徐家人到曲靖检察院了解情况。
法院公诉部门的一名检察官说,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案件后3天内通知受害人的家属,询问是否聘请律师,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当年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是收件人——宣威市检察院。“上级检察院也有义务审查下一级机关是否告知,但本案的承办人出差了。”
随后,记者来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一位姓丁的值班法官说,案件的主审法官已经退休了。如果要确认法院是否送达,死者家属是否在10年前收到判决,则需要检查文件,只有二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才能调整文件。
云南省高等法院会启动再审程序吗?记者从法院立案庭获悉,该案已于1月11日立案,是否重审仍有待审查。
“刑事判决应当送达被害人家属”
这起案件引发了一个问题:在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有义务将判决送达受害人吗?
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表示,无论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判决(一审、二审)都应送达受害人。这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在一审程序中,《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拒绝接受一审判决的,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判决之日起五日内抗诉。受害人甚至不能收到判决,他怎么能行使抗诉的权利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应当送达受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还规定了刑事判决的送达。在法庭上宣布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定期宣布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刑事诉讼法》没有表达二审判决的送达,但按照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参照一审程序送达。”
朱建伟律师还指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受害人和受害人的意见。“从起诉到审判,本案忽视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洪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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