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刑事诉讼法应当认真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起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国家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研讨会纪要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冲突引起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必须非常小心,应当与其他社会严重危害社会保障的故意杀人案件不同。受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加剧冲突,或者被告有法定较轻处罚的,一般不得立即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五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受害人过错、真诚悔改、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应当立即谨慎执行。
2007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一些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研讨会上再次强调:由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处理严重危害社会保障和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重要重视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爱情、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不当等原因引起的犯罪动机不恶劣,因受害人过错或者基于义愤或者有防卫因素的突发犯罪,应当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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