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刑法的罪名量刑,我国刑法涉及死刑的罪名有68项,以下是北京刑事律师网整理的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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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7)
1、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二条 与外国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规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规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4、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5、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与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6、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犯罪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购
第一百一十一条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7、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应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罪的,可以并没收财产。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14条、第115条(修正案(3)第1、2条)
12、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
13、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3)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放射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6、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重损坏航空器的,处死刑。
17、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核材料非法买卖、运输罪(第十二五条第二款)——25第二条(修正案(三)第五条
19、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以非法销售、运输核材料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page]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种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 盗窃、抢枪、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3)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劫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3)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盗窃、抢劫国家机关、军事警察、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6)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22、假药生产销售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以上二倍以下销售罚款;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十以上二倍以下销售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药品和非药品。
23、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销售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混合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知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品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 走私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7走私文物罪
28、走私贵重金属罪
29、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3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银等贵重金属或者珍贵动物及其产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稀有植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单位犯本条规定的罪的,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1、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大;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32、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财产。
33、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
34、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
(二)使用明知无效的汇票、本票、支票;
(三)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发行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印章不符的支票骗取财产的;
(五)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出票时作虚假记录骗取财产的。
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5、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件据、文件的;
(二)使用无效信用证;
(三)骗取信用证;
(四)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page]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3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骗取国家税款,金额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的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之一。
3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的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5——7%)
38、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9、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40、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
(二)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多人;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
(五)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1、绑架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产为目的盗窃婴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2、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窃婴幼儿;
(七)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出国。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第五章 侵犯财产(2——3%)
43、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
(二)抢劫公共交通工具;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五)抢劫造成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七)持枪抢劫;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44、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大;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8——12%)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
45、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 教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page]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46、 暴力越狱罪
47、集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的主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集体抢劫的主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48、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三十二八条第一款)
49、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第2款)
第三百二十八条 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主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四)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珍贵文物或者严重破坏珍贵文物。
对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具有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1公斤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 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主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节严重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五)参加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200克以上不满 1公斤、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 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 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 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未经处理的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第八节,介绍卖淫罪
51、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52、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
(二)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强迫卖淫;
(五)被迫卖淫的人受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2——3%)
5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种罪的,从重处罚。”
5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七十条 明知武装装备、军事设施不合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的罚款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八章 贪污贿赂(2——3%)
55、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犯贪污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金额超过10万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金额超过5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page]
(4)个人贪污金额小于5000元,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未处理多次腐败的,按累计腐败金额处罚。
56、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12——18%)
57、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8、隐瞒、谎报军情罪
59、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事情况、拒绝传播、虚假传播军事命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战斗、战斗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0、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战场上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服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1、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逃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战斗、战斗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2、阻碍指挥员或值班人员执行职务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阻碍指挥人员、值班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63、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条 擅离职、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飞机、舰船叛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4、非法提供海外机构、组织、人员盗窃、刺探、收购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取得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盗窃、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5、 勾结敌人造谣,动摇军队的心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结敌人造谣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66、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67、非法出售、转让军事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售、转让军事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售、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8、战时在军事行动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产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在军事行动区域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