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经审理,法院发现,受害人冷曾到被告周凯林开设的新东方卫生服务站(九江青年路235号)看病。他们相识并开始交流。冷说他在武宁开发,需要钱。周凯林答应帮忙借钱。到2010年初,冷欠周凯林约57万元。因为大部分钱都是从别人那里借来的,被告周凯林在别人要求他的债务时要求他的债务,没有结果。
2010年2月6日10点左右,受害人冷来到新东方卫生服务站,与被告周凯林讨论经济债务问题,但仍未达成协议。当天11点左右,被告周凯林和受害人冷走出新东方服务站,周要求受害人冷立即找到归还欠款的方法。两人在青年路247号立面附近发生了争吵。被告周凯林用拳头打了冷的下巴,用脚踢了冷的地面,踩了他的胸部,导致冷的鼻子流血,无法移动。周围的人打电话报警,叫了120辆救护车,冷被送往医院抢救。
2010年3月5日凌晨,被害人冷某因治疗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冷某下颌骨多发性骨折,九根肋骨断裂,胸腹损伤,多器官衰竭,感染性休克死亡。2010年2月6日,公安机关逮捕被告周凯林。
法院审判:
9月9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周凯林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被告周凯林赔偿原告黄周莲、冷锋、冷坚共618719元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周凯林故意以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由于本案是有原因的,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周凯林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周凯林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然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