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刑权限的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无期徒刑减刑权限问题的请示》已于1月27日收现就您提出的三点意见,答复如下:
1、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初审、上诉审查或者依法审查,制作法律文件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案件,减刑、假释仍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3、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缓刑案件,由死刑缓刑至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4、社会教育工作团委批准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