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范围是指在执行刑罚期间,具有法定减刑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减少原判刑期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不同的刑种,减刑的范围有不同的限制。
1、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同时缩短考试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减刑后实际执行的缓刑期不得少于相应减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期不得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期不得少于一年;
二、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1.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一般减刑不超过一年;
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4.悔改表现突出、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
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4.被判处缓期两年死刑的罪犯,在缓期两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立功表现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