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防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3、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拯救自己;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无期徒刑不得少于十年;缓刑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缓刑两年)。
(2)减刑程序1。对有期徒刑人员(包括原死刑缓刑两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由监狱(监狱)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批准,经监狱主管批准,由监狱提出书面减刑建议,提交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2、对缓刑两年、无期徒刑的减刑,服刑人员所在监狱应当提出书面减刑建议,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并依法提交高级人民法院裁定。3、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结果应当在囚犯中公开。
(3)假释条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执行原判处有期徒刑的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能够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不得假释。(4)假释程序1。对有期徒刑人员(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期徒刑的服刑人员)进行假释时,服刑人员所在监区(分监区)进行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准,经监狱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假释建议,并提交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的假释,由服刑人员提出书面假释建议,报省监狱管部门审批,经监狱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假释建议,并提交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非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结果应当在服刑人员中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