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假释是如何在惩罚的不同阶段应用的?主要概念是什么?那么,如何计算无期徒刑的假释测试期呢?下面将详细分析,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希望以下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而有悔改的制度,不再危害社会。
假释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适用假释,将在一定服刑期间悔改、不需要继续拘留改造的罪犯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鼓励罪犯服从教育和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有利于消极因素。
二、 适用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法定对象
并非所有罪犯都能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和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假释。
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犯罪分子。同时,国家不排除继续执行未执行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
(二)法定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转型。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假释不会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或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有以下四种情况的,应当认为“悔改是真的”:认罪服法;遵守犯罪改造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与政治、文化、技术研究;积极参与劳动,爱护公共财产,完成劳动任务。
“不再危害社会”,是指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过程中一直表现良好,确实有悔改表现不会再犯罪,或老弱病残,丧失犯罪能力。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掌握假释适用的实质性条件,还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首先,为了贯彻教育、影响和拯救未成年犯罪的政策,未成年犯罪的假释可以根据成年犯的掌握标准适度放宽。第二,对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主要罪犯和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也应考虑原判决,应特别小心,严格掌握。
(三)法定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无期徒刑十年以上的,可以适用假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按原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方可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拘留之日起计算原判处1/2以上的起始时间。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使用具有必要的灵活性,中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还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以下情况:(1)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2)犯罪分子基本丧失活动能力,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技能,相关单位急需使用;(4)犯罪分子家庭有特殊困难,需要自行照顾和请求假释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提供证明。但犯罪集团第一犯、惯犯、犯罪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除外;(5)为进一步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教育、影响和挽救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政策,未成年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实悔改,不再危害社会;(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部分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国籍的犯罪分子进行假释;(7)其他特殊情况。 [page]
(4)假释不能适用
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1)无论累犯被判处什么刑期,都不得假释。(2)实施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上述犯罪外,还包括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3)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暴力犯罪者,即使减刑后不得假释。
此外,法律对假释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法律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3、 假释的试验期和假释的撤销
假释是提前释放服刑改造的罪犯。这种提前释放并不意味着刑罚已经执行,而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将罪犯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为此,刑法明确规定了对假释犯的调查。
(一) 假释犯的监督机关
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间,由公安机关监督。
(二) 假释犯的考试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试期限因原判刑罚和执行情况而异。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试期限为原判刑未执行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的剩余期限。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试期限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试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假释考试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法定程序 假释
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假释案件,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真的悔改或者立功。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4) 假释的执行和结果
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罪犯的不同表现,假设可能会有以下不同的结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试期间不再犯新罪或者发现遗漏罪,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试期满后,原判决已经执行。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前发现其他犯罪行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并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3.在假释考验期间,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集监督,执行未完成的刑罚。
4、假释犯罪分子,假释考试期满后,在假释考试期间发现新犯罪,只要不超过起诉期限,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假释,未执行刑罚和刑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 [page]
5.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附加刑的,应当继续执行附加刑。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四、假释的意义
(一) 犯罪人的意义
在狱中服刑的罪犯有强烈的愿望提前出狱,重新获得自由。为鼓励罪犯认真学习、服从监督、遵守制度、认真改造、真诚悔改,刑法规定了假释制度,是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桥梁。
(二)社会意义
刑罚不仅是惩罚罪犯的一种手段,也是教育和改善罪犯的一种手段。假释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促进社会稳定,降低监管成本,参与罪犯转型。此外,假释反映了惩罚经济的原则。因为假释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和监狱管理成本。
(三)在司法方面的意义:
假释减轻了执行机关的压力和负担。假释的正确适用将使符合条件的罪犯不必继续在监管场所服刑,这不仅有利于假释犯的转变,也有利于监狱政府部门对其他罪犯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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