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记者邹声文、张宗堂)持有伪造信用卡,使用伪造信用卡,以虚假身份骗取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针对这些信用卡犯罪行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5)有具体规定。依法开展信用卡欺诈活动,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以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随着信用卡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种银行卡犯罪越来越严重。目前,我国银行卡犯罪金额约为1亿元。各种信用卡犯罪具有国内外勾结、集团化、专业化的特点。从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制作假卡、运输、销售、使用伪造信用卡等环节,分工细致、猖獗。然而,由于信用卡犯罪在各种犯罪环节的表现形式不同,很难适用刑法。司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建议对该犯罪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鉴于这种情况,有关部门于2004年10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具体规定。
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并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犯罪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虚假身份证明欺诈信用卡;使用无效信用卡;使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法律还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从重处罚。(已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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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
北京,2月28日电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碍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用虚假身份证骗取信用卡;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欺骗信用卡的。
“窃取、收购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欺骗信用卡的;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种罪的,从重处罚。”
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