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服刑的人员在关于减刑与及假释的问题上,是需要遵循怎么样的一个法定条件的呢?还需要遵循什么样的一个程序问题呢?主要的条件在于法规上是如何规定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减刑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能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二)减刑程序
1、有期徒刑人员(包括原死刑缓刑两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减刑,由监狱(监狱)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查,监狱主管批准,由监狱提出书面减刑建议,提交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2、对缓刑两年、无期徒刑的减刑,服刑人员所在监狱应当提出书面减刑建议,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并依法提交高级人民法院裁定。3、非法律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结果应当在囚犯中公开。
(三)假释条件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原判处有期徒刑的一半以上,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可以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不得假释。
(四)假释程序
1、对有期徒刑人员(包括原死刑缓期两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监狱(监狱)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批准,经监狱主管批准,由监狱提出书面假释建议,提交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2、对无期徒刑人员的假释,由监狱提出书面假释建议,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由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3、有期徒刑的假释试验期为未完成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试验期为十年。4、非法律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结果应当在囚犯中公开。
北京刑事律师网为您推荐:
■ 假释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
■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
■ 缓和死刑的执行程序
■ 执行有期徒刑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