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人办发[2005]19号(2005-12-22 10:02:04)
各区、县人事局、市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缓刑后生活待遇的通知》(鲁人发[2005]20号)转发给您。请遵守。
日照市人事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人事厅文件
鲁人发[2005]20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关于生活待遇的通知
市人事局、省级部门、省级事业单位:
经研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如何确定生活待遇的,现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基本退休费、增发退休费和生活福利补贴,改发生活费。其生活费按照本人受刑前基本退休费和增发退休费之和的60%发给。若按此标准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
缓刑期间退休人员不增加退休费。
2、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满后,应当重新确定基本退休费和额外退休费。计算方法为:基本退休费和额外退休费分别扣除20%。
其生活福利补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退休人员违反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基本生活费、增加退休费和生活福利补贴,并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的生活待遇,参照退休人员的办法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