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指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罪犯有条件暂停执行判决的刑罚,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测试,保留执行的可能性,以达到刑罚目的的执行制度。缓刑不是一种刑事类型,而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方法。
缓刑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只针对犯罪较轻、不危害社会的罪犯或因判决造成家庭抚养和照顾严重困难的罪犯。绝大多数国家判处缓刑的方式是:判处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并宣布几年的暂停执行期(1至5年)。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犯新罪,原判的自由刑将不再执行。还有一些国家宣布,缓刑必须在自由刑执行后执行,或者缓刑作为一种刑罚由法院直接判处。在中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和悔改表现,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认为缓刑的适用确实不会危害社会,可以宣布缓刑。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
缓刑的执行程序是:法院宣布缓刑后,应当移送有关机关执行。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制度和缓刑内容不同,执行机关也不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原审法院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负责缓刑的执行。法院有专门的执行法官或者缓刑监督员,罪犯应当定期联系缓刑监督法官,报告情况,占绝大多数。另一种是由专门的保护观察机关执行,由原审法院指导。美国、日本和其他少数国家都有这样的机关。此外,中国的缓刑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宣布缓刑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后,应当将判决和执行通知书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罪犯移交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被判缓刑的罪犯,在宣布缓刑时,应当同时宣布缓刑的考验期。根据中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试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试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年。缓刑的考试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日期。在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之前,即使犯罪人被拘留,拘留期限也不计入缓刑考试期限,更不用说抵消缓刑考试期限了。
缓刑期间,罪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调查机关的规定报告活动;遵守调查机关的规定;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经调查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的,应当同工同酬。同时判处附加刑的,仍应当执行附加刑。
大道的
缓刑有两种情况可以有条件地改变。一是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或者缩短缓刑考验期。第二,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犯了新的罪行,法院应当撤销缓刑,并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处以新的刑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战争期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士兵,可以佩戴犯罪立功。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刑罚,不得以犯罪论处。这是一种特殊的缓刑规定,是在特定情况下实施特定对象缓刑的特殊处理制度,有严格的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