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制各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法院第170号的请求已被收回。如何处理移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案件,如下:1。根据《逮捕拘留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当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监禁的人。”根据规定,只有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或者有轻微犯罪但不足以判处监禁的,不得逮捕。此外,根据《逮捕拘留条例》第十一条的后期“发现不应逮捕、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犯罪较轻的,可以取保候审。”根据规定,被拘留的罪犯,应当立即释放,或者责令被告保释候审;被告仍被拘留,移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是违法的。二、二。人民法院不得将有期徒刑缓刑视为单独的刑事类型,适用于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应当理解,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前提是判处有期徒刑,不得判处有期徒刑,如果没有前提,就没有办法宣布缓刑。因此,被告未构成犯罪,或者只有轻微犯罪但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的,报州委批准逮捕未经批准或者估计不予批准的案件,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是违法的。过去,不应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应当予以纠正。
3、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如果只是一般表现不佳,应当加强监督,不得随意监督和执行;如果有必要根据他们的新犯罪进行逮捕,他们应该根据逮捕和拘留的规定进行逮捕。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时,应当撤销缓刑,并根据前罪和后罪确定适当的刑罚并予以执行。4、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公安部1962年11月30日“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直接受理的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有两个要素。一是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二是案件轻微,不经调查,只能通过传讯调查作出判决。这两个要素必须联系起来,不能分割,因此一般不需要采取逮捕和拘留措施。对于此类案件的被告,即使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也不一定要提前逮捕,可以在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后进行监督;适合缓刑的,不必提前逮捕。法院只有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被告确实有逃跑、继续犯罪等严重情况,确实有必要逮捕,才决定逮捕,但必须严格执行党对逮捕批准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