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在执行刑罚时,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主要问题是,附加刑罚的类型主要包括什么?他们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下面将详细分析,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希望以下内容您有所帮助。
附加刑的类型如下:
(一)罚款;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独立适用。
相关知识: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后,间隔一般不少于两年。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减刑开始和间隔的限制。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可以酌情减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并相应减少缓刑考试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减刑后实际执行的缓刑期限不得少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拘役的缓刑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page]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的,服刑两年后可以减刑。减刑范围为: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自新犯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减刑;新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适当延长减刑的开始时间。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犯罪分子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减刑。非法律程序不得减刑。
缓期执行死刑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死刑期间未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死刑的罪犯减刑一次或者几次后,实际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包括缓期执行死刑的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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