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有期徒刑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适用有期徒刑的减刑?需要哪些具体条件?下面将详细分析。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希望以下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
(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五)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范围为: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一般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一般减刑不超过两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悔改或者立功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可以减刑一年半以上;两次减刑一般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两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后,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减刑开始和间隔的限制。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并相应减少缓刑考试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减刑后实际执行的缓刑期限不得少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拘役的缓刑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的,服刑两年后可以减刑。减刑范围为: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自新犯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减刑;新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适当延长减刑的开始时间。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犯罪分子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减刑。非法律程序不得减刑。
缓期执行死刑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死刑期间未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死刑的罪犯减刑一次或者几次后,实际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包括缓期执行死刑的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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