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未成年人因未达到责任年龄而受到较轻或减轻的处罚,对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加处罚也有特殊规定。在本文中,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将向您介绍未成年人附加处罚的适用情况,包括财产处罚、资格处罚和罚款处罚,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的解释的第三点“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刑罚”中规定:“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缓期死刑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不得单独适用于未成年犯。”另规定:“未成年犯减刑时,原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但酌减后不得少于六个月。”
一、未成年人财产刑适用
我国新刑法仍保存了大量没收财产刑,刑法第48条规定了近70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罪行,主要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腐败犯罪,其适用范围与死刑的适用范围大致相同。没收财产刑确实没有必要没收犯罪关联物的没收处罚制度和犯罪合法财产的罚款制度。一般来说,公民对近亲财产有继承权,没收财产不仅侵犯了罪犯的权利,而且侵犯了继承人的权利,没收财产实际上是剥夺公民宪法权利,只是因为没收财产刑是最古老的刑罚方法之一,历史悠久,人们习惯了这种惩罚,但近年来有些人怀疑其合理性,但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废除了没收财产,一些国家保留了财产,但限制在非常严格的范围内。
其次,没收财产是人类原始报复概念的极端反映,会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后果,容易造成社会问题。没收财产刑往往是罪犯下一次犯罪的前奏。一个一无所有的罪犯出狱后难以生存,剥夺其合法财产将进一步加剧其反社会综合体,并给其家庭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没收财产作为成年人的惩罚是非常不合理的,对未成年人来说更毫无价值(未成年人经常没收财产,即使未成年人有财产,出于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也不应没收财产)。
二、未成年人资格刑适用
在中国,资格刑的主要类型是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对政治权利的一般刑法理解,分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理解、旅游示威权;国家机关职务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权力四部分,剥夺政治权利实际上是剥夺公民在全国政治生活中的发言权。
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是不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八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刑罚类型包括剥夺未成年人从事某种权利。但许多国家禁止对未成年人申请资格刑。例如,《罗马尼亚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不得使用附加刑,不得限制资格和剥夺权利;《联邦德国青年法》规定:“剥夺公职资格、公开选举权、公共事务选举权或表决权。
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此外,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如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剥夺政治权利主要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或恶性、质量差、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适用对象有限,不会导致处罚的泛滥。不剥夺这些极其危险的人的政治权利,可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作为犯罪的未成年人,由于其未成年人,政治权利只是一种权利,没有实施权,在服刑期间剥夺政治权利没有现实意义。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在其完全释放后计算的。此时,一些更严重的犯罪青少年往往是成年人和完全释放的青少年。剥夺政治权利只是一种相对较轻的惩罚。只要期限不太长,就没有理由废除这种惩罚。
目前,在我国关于剥夺青少年政治权利的立法中,严格将剥夺政治权利限制在现有立法范围内。青少年犯不得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青少年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短于同等情况下的成年犯。青少年犯在减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同时缩短,但最短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剥夺可剥夺或不剥夺的。
三、未成年人罚款适用
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还不成熟。他们理解世界、区分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制。他们的责任能力相对不完整,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较轻。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不仅是社会秩序的侵权者,也是社会环境不良的受害者,同时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宽大处罚,根据双向保护原则和相称原则,针对未成年犯罪人易于改造、可塑性大的特点“拯救、教育、影响”从指导思想出发,结合不同对待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款时,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许多国家的刑法没有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总体精神是宽大处理,中国也是如此。但事实上,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罪收入较少或没有收入,如果罚款,由亲属支付,另一方面,未成年犯罪亲属渴望未成年犯罪获得人身自由,使罚款比成年犯罪更容易执行,一些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适用罚款,甚至增加罚款金额,以获得部门利益。“以钱赎刑”情况,不仅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反效果,而且造成了刑罚的一身专属性丧失,有悖于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的原则,因此罚金刑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应加以严格限制,对没有或很少有个人财产的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