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拘役和管制是我国刑事处罚的方法。两者有什么区别?他们的联系是如何获得的?如何保证期限和性质?以下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刑法小编介绍的拘留与管制的区别。我希望这对你有帮助。
拘留与管制的区别如下:
一、意义与性质的差异:
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自由,就近实施劳动的刑罚方法。
控制是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不拘留罪犯但限制其自由的刑罚方法。
二、期限不同:
拘役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一年。
控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数罪并罚时可延长至3年。控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拘留的,拘留1日抵消刑期2日。
三、对象不同:
(一)适用于拘役的对象具有以下特点: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较轻的犯罪。玩忽职守罪比例最高,其次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法规定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比例最低。
2.拘役主要适用于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在中国刑法规定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均可适用于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在同一类犯罪中,一些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拘役。
3.在中国刑法的规定中,绝大多数设立拘役的规定都将拘役视为最低法定刑事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拘役不仅可以适用于轻微的犯罪情节,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情节较轻的犯罪。此外,刑法规定的规定大多有拘役。在这些规定中,拘役介于控制和监禁之间。因此,除上述两种用法外,拘役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控制但情节较重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监禁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具体犯罪有减轻处罚的,也可以判处拘役。
(二)使用控制对象:
1.犯罪性质轻,危害小。[1]我国刑法规定,可以适用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和婚姻家庭的犯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犯罪性质不是很严重,社会危害较小。
2.人身风险较小。控制不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因此,适用于控制刑的罪犯必须是人身风险较小的罪犯。如果犯罪的人身风险很大,控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page]
四、执行不同:
(一)执行拘役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享受两种待遇:探亲;参加劳动,可以酌情支付报酬。
(二)实施管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人民宣布终止管制,并发出终止通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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