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很难分析死刑是否适用于一个国家。以下是死刑废除论的基本论点。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希望以下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1、违反社会契约的死刑。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也是社会契约论的信徒,认为社会上没有人放弃自己的生命权,也不可能通过合同将其交给自己的统治者,因为人的生命权是天赋和特殊权利。他认为,人们为了共同生活而被迫牺牲部分自由,但不是无限的,而是尽可能少地交出自由,更不用说交出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了。因此,死刑违反了社会契约,属于滥用权力。
2、死刑没有最大的威慑作用。死刑废除论者声称,没有证据表明,保留死刑甚至大量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共安全比废除死刑或很少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共安全要好。因此,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更具威慑力。此外,对于一些知道自己一经审判就会被判处死刑的人来说,死刑最大的威慑作用已经不复存在,但他们会毫无顾忌地犯罪,因为他们无论如何都是死亡的想法。
3、死刑是野蛮的。死刑起源于原始的复仇习惯,因此它是野蛮的象征,违背了社会的进化和人性。贝卡利亚认为“反映公众意志的法律仇恨和惩罚谋杀,但他正在这样做;他阻止公民成为杀人犯,但安排了一名公共杀人犯”
4 死刑是个人预防不必要的刑罚。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剥夺生命也构成了对再犯罪能力的彻底剥夺。因此,死刑具有无与伦比的剥夺罪犯再犯罪能力的功能。因此,死刑是防止罪犯再犯罪的不必要的惩罚。
5、误判死刑难纠。死亡是不可复生的。一旦死刑被误判,受刑人的生命是不可挽回的。如果终身监禁,即使被误判,受刑人的自由也可以部分恢复。因为死刑是彻底剥夺罪犯再犯可能性的最严厉的惩罚,一旦执行,罪犯的生命不再恢复,错误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是不可避免的。英国法学家哈特曾指出:“只要发现无辜者被处死,虽然危险小,但不能忽视死刑,这种危险是一种不可容忍的危险。”死刑的不可恢复性剥夺了罪犯改过自新、立功赎罪的机会。同时,死刑的错误判决严重侵犯了人权,破坏了司法权威。这也是死刑应当废除的重要原因
各国都有自己独特的国情,死刑应以自己的国情为基础。虽然死刑的存在不尽如人意,但作为一个国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特别是在犯罪率较高的国家,其实际社会作用非常明显。因此,死刑的存废主要应从自身的国情出发,综合考虑舆论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