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在当今社会群体中,我们对死刑有不同的看法和想法。我们如何确定死刑的去还是留?以下是关于保留死刑的基本论点。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希望以下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1、死刑不违反社会合同。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国家是否有权杀人是一个社会契约问题。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都认为死刑是必要的。特别是卢梭认为,当人类放弃自然权利给社会组成国家时,没有任何保留,包括生命。因此,任何要求国家保护生命的人都必须赋予国家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利,国家自然有死刑权。
2、死刑是报复杀人者的必要手段。“杀人者死”是人类本能的报复愿望,反映了人类原始的公平观念。康德认为,报复是实现惩罚公平性的唯一途径。报复的基本要求是惩罚的邪恶与犯罪的邪恶对称。因此,唯一的谋杀报复方式只能是死刑。
3、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基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许多保留者认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作为保留死刑的主要原因。一些学者提出了死刑具有无与伦比的威慑作用,他认为“没有其他刑罚能像死刑一样有效地阻止人们犯罪”。最简单的证据是,如果他们选择死刑和终身监禁,恐怕没有人会选择死刑。至少在目前没有有效替代死刑的前提下,死刑无疑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
4、死刑是彻底剥夺罪犯再犯罪能力的必要刑罚。在处决罪犯生命的同时,死刑力,因此具有最有效的个人预防功能,这也是死刑保留论者主张保留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