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有期徒刑前,被判缓刑,有期徒刑缓刑考试期限是多长?下面将详细分析有期徒刑缓刑考试期限,希望以下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试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试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确定之日应当是判决宣判之日。
一、从刑法规定来看,确定之日不应为生效之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的刑罚中,控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确规定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以看出,立法执行之日和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也可以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被告认罪案件和适用简单程序的刑事判决风格)。因此,作者认为,从刑法规定的角度来看,确定之日并不是指生效之日。
第二,从缓刑考验期的性质来看,确定日不是生效日。
缓刑考试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的期限。缓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制度,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暂时不执行其刑罚。因此,有必要看看被告是否真的悔改,是否真的不再伤害社会。缓刑考试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来确定。缓刑考试期限过长,会影响其转型的热情,过短,难以发挥缓刑考试期限对被告人的调查作用。一般来说,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试期限就越长。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一旦被判刑,就应计算其缓刑考试期限。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缓刑考试期限将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的生效期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被告人的缓刑考试期限(即使被告人的缓刑考试期限较轻,也违反了被告人的缓刑考试期限(即使同一审原则)。甲方的犯罪情节比乙方重),甲方(缓刑一年六个月)不上诉,判决十天后生效,乙方(缓刑一年)因同一案件被告上诉进入二审,因二审认定一审认定同一案件被告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而发回重审。判决八个月后生效,乙方判决生效后第十一个月,甲方和乙方共同犯罪被捕。如果缓刑考试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甲方已经过了缓刑考试期限,原判决将不再执行,而本比甲方少六个月的缓刑考试期限的乙方因与自己无关的原因将缓刑考试期限延长八个月,因此新犯罪的时间将在缓刑考试期限内被撤销。这样,被告因他人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规定缓刑考试期限的初衷。
3、缓刑考试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存在法律漏洞,即被告在判决生效前有撤销缓刑的法律情况,但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
有这样一个案件,被告潘某某于2000年11月20日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同月27日,潘某某与他人合作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1日,潘某某缓刑判决生效。如何处理潘某的缓刑?如果缓刑考试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潘某某的缓刑考试期限为2000年12月1日至2001年11月30日,再犯抢劫罪的时间为2000年11月27日,不在缓刑考试期间,因此新犯罪的人民法院不能撤销(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一、二款的规定要求缓刑考试期间有法律情形);也不能再审撤销。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符合再审条件;更不能通过二审撤销,因为在法定上诉期内没有人会上诉。但只要一审判决自宣判之日起生效。
4、缓刑考试期限自判决之日起计算,缓刑考试期限的起止时间可在判决书中明确。[page]
1999年7月1日刑事法律文件改革后,法律文件风格要求将缓刑试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缓刑试验期自生效之日起计算的,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缓刑试验期的起止时间不能在判决中明确。相反,判决时间是确定的。缓刑试验期限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中明确缓刑试验期限的起止时间,反映判决的严肃性。
5、缓刑考试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不影响公安机关对被告的调查。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被拘留的,一审判决被告缓刑时,应当改变其强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于法律规定的保释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限制与缓刑的限制基本相同,相当于公安机关对被告进行了调查,缓刑期间不会有真空期。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防止法律漏洞,便于在判决中明确缓刑考试期限的起止时间,作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试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确定之日”宣判之日。
缓刑不同于假释。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少于一年。——例如,一年可以缓刑一年,一年内表现良好的,撤销刑法;当然,五年以上没有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