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调查过程中遇到法律紧急情况时,对现有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刑事拘留的特点是什么?以下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的介绍刑事拘留的特点。
1.有权决定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有决定司法拘留的权利,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的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指示、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
(三)隐匿、转让、出售、损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让冻结的财产;
(4)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者、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检查人员、协助执行的人员;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除上述情形外,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影响法院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决定处罚1000元以下,或者拘留15天以下,无论拘留如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由公安机关执行。
2.刑事拘留只能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没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需要立即剥夺现有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的,不得先拘留。[page]
3.刑事拘留是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
与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拘留的特点是完全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相似,属于拘留的一种,因此只有在确实必要时才能使用。
4.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措施。
拘留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应及时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者。
5.具体的刑事拘留对象。
只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