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虽然罚款是一种惩罚,追回赃物是一种民事补救措施,但两者都属于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处置,可以建立相同的执行制度,完善法院罚款的执行和追回赃物的机制。以下由法律小边为您详细介绍。
一、执行过程中如何操作?
首先,在刑事法院建立罚款和赃物追回判决的案件登记制度。为有利于执行,涉及财产的刑事判决应当由内部工作部门登记,并在罚款支付期满后移交立案法院登记备案。因未判决确切履行期限而退还赃物的判决,需要同时执行罚款的,可以同时移交立案法院。案件生效后,未判处罚款的赃物追回时间立即移交立案法院。登记程序可以参照移送诉讼费的执行情况,建立登记制度。最后,移交给执行局。
其次,在执行局建立罚款和赃物追回执行案件的跟踪制度。由于罚款的执行和赃物追回过程比一般民事判决的执行时间长,一般执行人员不能尽最大努力执行,犯罪分子在刑满前可以不规定执行期限。建立执行跟踪制度,规定必须掌握犯罪分子的动态,建立动态跟踪表,何时回家,回家后的收入。犯罪分子回家后,执行人员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定期联系居委会和乡镇一级的具体教师,掌握罚款执行的基本情况,必要时请求有关机构和团体合作。在这方面,法律可以规范执行罚款和赃物追回补偿需要协助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三是建立由执行机关掌握的备案登记制度。限制犯罪分子的出境和高消费。此外,为了防止司法腐败,还可以建立执行人员的基本考核制度。在审判管理过程中,将罚款的执行情况分别统计,纳入年底的质量和效率评估或目标评估,增加执行人员的责任感,督促犯罪分子自觉履行,有效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利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二是加强对犯罪分子的财产监督
鉴于在审判实践中立即执行罚金刑确实存在困难,有人提出了罚金易科制度,以使罚金的设立不是徒劳的,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罚金刑易科作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认可的重要制度之一,已经证明,易科是解决罚金执行困难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而且有人提出,“在目前的情况下,将罚款限制为易科自由刑更为合适。”[page]
一些专家不同意罚款科学制度,这很容易造成刑罚的混乱,也很容易让犯罪分子冒险避免再次被监禁。这种惩罚不是另一种惩罚,在立法意图和打击力度上是不同的。由于犯罪分子必须严格执行经济制裁,严格加强对犯罪分子的财产监测,建立相应的财产监督制度,以加强罚款和赃物追回的执行。例如,未缴纳罚款和赃物的犯罪分子必须登记制度或劳动监督制度,由本人或用人单位登记,由执行机关协助扣缴罚款通知留下一部分共同生活必需生活费,定期扣除,由犯罪分子按期支付。
严格来说,这是一种间接的劳动折扣罚款制度。对于一些不能执行的案件,我们认为,包括社区在内的公益劳动的报酬可以用来抵消罚款。这种劳动是自由的,罪犯可以自己选择,而不是强制性的易科劳动。罪犯不容易产生对立情绪,滋生新的犯罪。当然,在执行机关的监督下,让罪犯愿意处理财产也是执行人员的工作问题。
三、如何结束罚款和追回赃物的执行程序
刑法规定“因不可抗拒的灾难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因此,刑法规定罚款的终结只有一种情况,罪犯因不可抗拒的灾难无法支付,其他情况无法支付。有些人认为,执行终结应当向罪犯发出执行终结书,以缓解其精神压力。
对累犯和连续犯,专家认为数次判决罚金未执行,可以合并执行时,要查明确实无财产可否下裁定中止执行,以免重复的工作,一旦出现有可供执行的情况时,应由执行人员恢复。对确无财产的犯罪人员实行建档制,交由当地政府或居委会、管委会监督,以获得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