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罚款的正确适用对打击犯罪和有效遏制犯罪起着重要作用。但判决生效后,如何处理赃物的退还和追回是刑事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点和空白。以下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详细介绍的罚款和追回赃物的障碍。
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国家刑法关于缴纳罚金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规定:“罚款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支付。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不能全额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随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第六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追回或者责令退还;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退还。”这两条只规定罚款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没有具体规范如何执行。追回赃物的执行机关没有提及,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涉及相应的两项执行程序。
总结出罚金刑和追赃退赔执行困难的主要情况:
1.犯罪犯犯犯罪时,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青春期没有积累财产。在处理案件时,他们确实没有财产可以支付罚款,他们的家人也不愿意代替他们支付罚款。有效判决规定,罚款支付时间较短,罪犯在监管场所没有足够的钱支付罚款。然后,它只能在服刑后支付。如果罪犯服刑时间短,虽然释放后可以找到就业谋生的方式,但大多数人不愿意自食其力,因为他们很容易逃避和努力工作。如果他们有钱,他们就会浪费钱。他们根本不考虑支付罚款。
2.犯罪分子服刑时间长,主要是指刑期超过10年,本人不能执行财产,生活空间和收入机会相对较少,自己的食物和衣服难以解决,有些人甚至需要社会救济,如何谈论罚款,自觉支付的可能性较小。
3.大多数累犯没有支付第一次罚款,第二次,甚至第三次罚款,连续几次判决形成根本无法支付的情况,最终不可能支付罚款必须再次判决,罚款的判决是无用的尴尬局面。
4.在缴纳罚款的案件中,大多数家庭成员或朋友代表成年罪犯缴纳罚款。虽然他们是自愿的,但罪犯没有受到真正实际的惩罚。“替罚”教育情况削弱了教育惩罚的目的,“让罪犯在经济上不能占便宜”变成了“让犯罪家属同罚”,违背立法的初衷。而且,缴纳罚款的犯罪分子在不同程度上考虑自由刑期的判决,或多或少存在以罚代刑的情况。[page]
5.对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款是否合理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大多数未成年人没有固定的收入,直接判处他们没有支付的可行性。现实是,罚款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亲属支付,考虑到法定代理人存在一定的监督错误,其支付仍然合理。从教育、警告育、警告学责任的角度来看,是否可以直接将罚款判处未成年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免除未成年犯罪人的罚款。
6.犯罪分子赃物按照法律规定是公共、检查、法律有义务和责任追回,从调查手段和工作方便案件在公安机关调查阶段最好追回赃物,进入检察机关和法院审判,由于侥幸心理,犯罪分子一般不会对赃物进行更多的供词,即使有赃物供词也必须向公安机关反馈信息,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回赃物的机会仍在公安机关。刑事审判最终判决的赃物和违法所得的追回,一般以金钱转换,如何转换为无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只能以犯罪分子解释收入为基准,存在泄漏问题。
7.没有人能完全证明罪犯是否有钱支付罚款和追回赃物,也没有机关能真正掌握他们的财产的数量和下落。这是执行罚款和追回赃物的主要问题。
8.有些案件处理后,根据受害人或其他知情人员的说法,犯罪人在刑满释放后有财产,应当追回违法所得,退出犯罪所得,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法律。一方面,由于追回赃物的机关和责任不明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案件结案,判决不属于自己的执行为由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具体的执行程序,法院无法执行追回赃物的执行程序。受害者没有办法追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