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四法域死刑冲突废除前景
摘要:如果使用“一国两制三法四域”据说,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在死刑政策、立法和司法上是不一致的。然而,从中国废除死刑的前景来看,这种冲突不会成为废除或限制死刑的障碍,而是一种促进。“一国两制三法四域”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已经是一个废除死刑并试图限制死刑的国家。从两岸互动、多民族文化融合、国际国内交流促进的趋势来看,虽然中国的死刑改革将很困难,但中国废除死刑的前景非常乐观。
一、简要回顾
2002年4月29日至30日在澳门举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研讨会”,作者曾匆匆写过一篇短文,题为“大陆与港澳死刑政策冲突分析”。文章认为,中国已经实施了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一国两制”香港、澳门的法律制度基本可以延续,形成政策“一国两制三法四域”特殊模式。香港于1993年4月通过立法废除死刑;1886年葡萄牙刑法没有死刑,1995年11月14日颁布,1996年1月1日生效,中国大陆坚持“少杀慎杀”然而,新旧刑法中设置了死刑罪,实践中一直适用死刑,形成了内地与香港、澳门死刑政策的严重冲突。由于香港和澳门的回归,这种冲突“一国两制”大陆与港澳地区的法律交往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明显。文章认为,这种冲突不仅体现在法律层面,如属地主义(行为地主义或属地管辖原则)、属人主义(或属人管辖原则)或保护管辖原则;还体现在人权保护、被告人道主义待遇等政治文化层面。其核心问题是“死刑不引渡(或不移交)”是否应当或者可以在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明确规定。从尽可能限制死刑适用的立场出发,文章提出各方应在中国宪法及相关法律、香港、澳门基本法和香港、澳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对死刑案件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作出专项安排,在涉及死刑案件时,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为辅,采用保护主义(必要时考虑犯罪侵犯的法律利益是香港、澳门还是大陆,以区分和特别保护香港和澳门的居民),尽量避免或减少死刑的适用。
对于作者过于天真的理想主义,当时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如果内地管辖的刑事案件可能对被告判处死刑,香港、澳门的司法机关是否应当在不同情况下提供司法协助:一是内地司法机关对内地居民的犯罪进行管辖,即使可能判处死刑,香港、澳门的司法机关也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协助。第二,内地司法机关管辖内地居民在香港、澳门的犯罪时,如果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香港、澳门的司法机关是否提供司法协助,由香港、澳门的司法机关自行决定。第三,内地司法机关对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实施的犯罪进行管辖,即使其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香港、澳门的司法机关也应当提供协助。第四,对于内地、香港、澳门都有管辖权的跨境犯罪或者许多地方的犯罪,应当根据可能的刑事司法协助和执行情况来决定是否存在死刑事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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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状
自上次会议和文章以来,七年多过去了,香港、澳门,特别是恶性犯罪率没有显著上升,社会保障稳定,可以推断死刑威慑效应没有再次证明,香港、澳门没有成为内地犯罪分子的天堂。大陆和香港、澳门之间最初预测的死刑政策之间的冲突似乎并不是因为“一国两制”的深入贯彻实施、大陆与港澳地区的法律交往日趋频繁而变得更加明显。对此,我们的分析是,关键在于大陆的死刑政策和司法实践发生了重大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毛泽东的说法“杀人要少,但永远不要废除死刑”、“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1]大陆追求保留死刑但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1979年颁布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限制了死刑。然而,在随后犯罪上升的压力下,《大陆刑法》逐渐增加了一系列死刑,放宽了适用死刑的程序,一度怀疑大陆限制死刑的政策。1997年,《刑法》修订时,坚持限制死刑的政策,取消了一些财产性犯罪的死刑,但总的来说,在当前和遥远的未来,大陆的死刑政策基本保持不变。[2]然而,事情总是在发展和变化。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随着国家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大陆的死刑制度也面临着深刻的变化。自2004年底以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始发挥巨大作用,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进一步明确;2007年1月1日,死刑审批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而且死刑判决和执行的数量大大降低;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根据规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死刑政策和死刑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政治基础。限制死刑谨慎适用死刑的政策在当前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改革中一直处于非常突出的地位。
然而,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死刑政策、立法和司法之间的实际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根据《内地刑法》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管辖权和《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内地刑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3]。因此,刑法管辖权中有三个不同的区别“法域”(即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其死刑有无之差,导致三法域之间跨区域刑事案件(特别是依照大陆《刑法》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的管辖冲突,其核心问题可以简化为“在大陆和澳门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安排中,是否应明确死刑不引渡(或不移交或不协助)原则。
随着台海两岸形势的改善,祖国统一的前景似乎更加明朗。一旦实现这一目标,一国两制的政治模式也将扩展到台湾,“一国两制三法四域”说法也突然变得流行起来。我们认为,其中之一“一国两制”没有争议,但是“三法系四法域”[4]尽管如此,一个不可避免的现实是,随着台湾可避免的现实是,随着台湾的可能更加复杂。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国两制的条件下,台湾法律(包括刑括刑法)也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不可忽视的有机组成部分。台湾省现行刑法典是南京民国政府于1935年制定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1949年,国民党战败大陆,退役台湾省后,台湾省当局一直遵循《刑法典》的适用。50多年来,虽然《刑法典》已经修订了10多次,但死刑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主刑之一(“中华民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类型)仍在刑事立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在全球死刑存废声中,台湾也深受影响,无法置身其外。在死刑问题上,台湾人和大陆人也沉浸在其中“治乱世,用重典”在传统观念中。因此,尽管早期有废除死刑的主张,但倡导者将受到公众舆论的严厉批评。台湾早年也有相当多的人被判处死刑,一年内有100多人被判处死刑的记录。后来,司法单位纠正了倡导死刑的概念,采用了“慎杀”态度,由于刑法的修订大大减少了唯一的死刑,近年来执行死刑的人数显著减少。据台湾司法行政机关统计,1999年台湾死刑24人,2000年17人,2001年10人,2002年9人,2003年7人,2004年只有3人。台湾执行死刑的人数逐年下降,显然台湾司法部门开始非常谨慎地对待死刑。即便如此,台湾的距离也很远“废除死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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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在“一国两制三法四域”香港思上,香港澳门已经成为“死刑天堂”,海峡两岸的大陆和台湾仍然保留并适用死刑。当然,经过比较,我们也会发现海峡两岸的死刑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
台湾省现行刑法和单行刑法共有死刑160项,其中绝对死刑65项,相对死刑95项。海峡两岸死刑的共同点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侵害国民宪法和法律权利犯罪和经济犯罪。区别在于:
1.大陆刑法基本上没有普通刑法典和特殊刑法同时规定某一犯罪的死刑。但是,台湾的刑法是不同的。如果第347条第一项旨在赎回和绑架,将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第348条(绑架勒赎罪的结合犯)规定,故意杀害受害人的,处死刑。犯前条第一项的,对受害人进行强制性交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然而,在《强盗处罚条例》中,第二条也有死刑。因此,目前台湾的一名法官认为,台湾现行的《强盗处罚条例》已被大陆废除。为什么它仍然可以使用这些条例,这显然是非法的,所以他申请了“大法官会议解释”暂停适用。
2.大陆刑法对经济犯罪和侵犯他人财产犯罪的规定有较多死刑,如现行《大陆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共有11条罪名“侵害财产罪”共有14项指控;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共有15条规定有死刑。台湾刑法没有规定,但依照“腐败处罚条例”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1。盗窃、占用或者盗窃公共设备、财产的。2.盗窃、占用或者盗窃公共食品的人。3.利用这个机会或者利用这个机会勒索、勒索、强制占用或者强制筹集财产的人。4.建筑或经营办公项目,或者购买办公用品、物品、浮动报价金额、收取回扣或者其他欺诈行为。5.用公共马匹、野兽、船舶、船舶、船舶或航空器装运违禁物品或者逃税物品的。6.对违反职务、要求期限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海峡两岸死刑的实施在经济和财产上存在很大差异。
台湾刑法学者也有死刑存废的争议,但大多数学者同意废除,但大多数人不同意废除死刑,因为公共安全越来越糟糕。因此,台湾当局不敢轻易废除死刑。
虽然双方都有死刑和死刑合作[7],但不用说,近年来,台湾的死刑立法和司法改革已经明显领先于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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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来展望
1.如何看待港澳死刑天堂?
在海峡两岸立法中大量存在死刑的情况下,香港和澳门已经废除了十多年的死刑,这无疑是“死刑天堂”。死刑天堂意味着死刑(对于所有犯罪,在任何时候)已经被立法完全废除,不可能恢复;不仅香港和澳门的居民免受死刑的恐怖,而且其他生活在香港和澳门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也可能免于死刑,因为他们不引渡(不移交或协助)原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成为“无死刑区”,它的意义是多重的:对当地居民来说,这标志着中国废除死刑的局部胜利。香港和澳门的实践再次证明了死刑的无用性和中国文化背景下废除死刑的可行性。
大陆与香港澳门在死刑政策与制度上的冲突是一国两制框架下的法律冲突,尤其表现为跨区域的死刑案件管辖的冲突,例如多年前的张子强案件、李育辉案件等的管辖问题。它不同于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因为这种冲突具有“内国性”,但同时也有一定的意义“涉外性”[8]由于香港和澳门分别与一些国家签署了协议“引渡协议”,内部已经很清楚了“死刑不引渡原则”[9]。如果香港和澳门因大陆或其他国家对死刑的态度不同,也可能受到外部社会的批评。
这种冲突不仅体现在法律层面,比如本案的管辖标准是属地主义、属人主义还是保护主义,还体现在人权保护、被告人道主义待遇等政治文化层面。过去,香港、澳门和大陆刑事法律冲突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刑事管辖权等技术问题上,但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被告人是否被判处死刑、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等问题的讨论不够简单。
由于其特殊的性质,这种冲突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大陆,也直接影响到香港和澳门的刑事司法“一国两制”具体实施也直接关系到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香港和澳门的高度自治。这种冲突除了对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的影响外,还具有国际影响。
仅就刑事司法而言,冲突对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都有互动影响。对于中国大陆来说,废除香港和澳门的死刑已成为既定事实。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香港和澳门在这方面的实践将为主张废除中国大陆死刑的论者提供实证材料和依据,这可能会影响大陆的死刑政策和死刑制度改革;如果大陆坚持跨地区可能判处死刑的主权原则,则排除在外“死刑不引渡(或不移交或不协助)”原则的适用将影响香港和澳门的司法独立和高度自治。同样,如果香港和澳门过于强调自己的自治和司法独立,就会受到影响“一国两制”中的“一国”如果香港和澳门盲目服从这一大前提;“一国”而忽视“两制”,变相地或“曲线救国”大陆司法机关判处或者执行某些罪犯的死刑,违反法治原则和废除死刑的政策“一国两制”[10]的基本含义。
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死刑政策冲突也对国际废除死刑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香港、澳门和中国大陆有着不断的文化渊源,废除死刑的实践也将为国际废除死刑提供视觉依据。这种冲突的妥善解决也对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的国际声誉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正如前面提到的,由于大陆和香港和澳门在死刑政策上的差异,死刑案件的区际刑事司法援助比一般刑事案件更加复杂和困难,讨论这一问题尤为重要。我们认为,“一国两制”始终是处理内地与港澳法律冲突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认真贯彻港澳政策,充分尊重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制度的选择,体现保护人权的思想。双方应在中国宪法及相关法律、香港澳门基本法、香港澳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对死刑案件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作出专项安排,如地方主义管辖、地方主义管辖(即确定内地、香港、澳门的职务犯罪)。
涉及内地与港澳移交嫌疑人,特别是依照内地刑法可能判处死刑的嫌疑人,是否应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中明确规定“死刑不引渡(或不移交)”原则上,大陆与香港、澳门和法国有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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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中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中明确。原因是这里涉及的不是国家之间的引渡,而是一个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罪犯转移;它不符合相互尊重的原则[11]。
我们的意见是,在涉及死刑案件时,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为辅,采取保护主义(必要时考虑犯罪侵犯的法律利益是香港、澳门还是大陆,以区分和特殊保护香港和澳门居民),尽量避免或减少死刑的适用。就大陆而言,如果你想移交香港和澳门犯罪的居民,遵守属地主义;如果你想移交香港和澳门犯罪的大陆公民,你仍然从属地主义。这意味着排除大陆判处或执行死刑的可能性。如果你想移交香港和澳门的居民,如果他们侵犯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利益,他们应该移交;如果你想移交香港和澳门犯罪的大陆公民,他们将被拒绝。就香港和澳门而言,如果你想移交香港和澳门犯罪的大陆公民,如果他们侵犯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利益,他们将不会移交;如果你想移交香港和澳门的居民,如果你想移交香港和澳门移交香港和澳门,你不想移交香港和澳门,如果你想移交,如果你想移交香港和澳门,如果你想移交,如果你想移交香港和澳门犯罪的外国刑法机关在香港和澳门,你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法机关自主决定。如果一个外国公民在香港和澳门。外国刚刚与香港或澳门签署了引渡协议。当中国主张管辖权时,香港和澳门应该如何处理?同意向大陆移交的,违反香港和澳门已与外国达成的协议;拒绝的,涉嫌侵犯中国的主权或管辖权。我们的意见是,由于香港和澳门政府与外国签署的条约协议已经得到了基本法的确认和中央政府的认可,可以被视为中央政府同意香港、澳门和外国签署的协议“死刑不引渡”原则上,香港和澳门可以拒绝将其移交给大陆,而不确定或执行大陆的死刑。因此,这里所谓的保护主义不仅强调法律利益的保护,还强调生命权的保护。
2.如何看待台湾的死刑改革?
内地和台湾省都保留了立法上的死刑,表面上看似一致。但实事求是地说,台湾省的死刑政策、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明显领先于内地。
继2005年《刑法》大幅修后,提出“逐步废除死刑的目标”此后,台湾的死刑立法和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进展。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台湾当局新法律部门负责人上任后,死刑存废问题仍有待共识。台湾法律部门去年受到委托“中研院”研究废除死刑和替代方案,建议采用死刑缓期制度、终身监禁等替代方案。研究还建议制定“特殊无期徒刑”,将目前无期徒刑的假释门槛从20年提高到30年,同时将特殊无期徒刑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不减刑“大赦”至于乙种,可以假释。“中研院”研究报告指出,近10年关于废除死刑的民调,不赞成的百分比高达70%,最高79%,最低63%;至于废除死刑的赞成率,最高出现在2006年的21%,2000年的赞成率一度低至9%。[12]立法进展缓慢,台湾的死刑司法进展明显。从2005年至今,台湾已有四年没有执行死刑,台湾“法务部”长期以来,坚持逐步废除死刑的政策,采取了许多阶段性的积极措施,包括将法定唯一死刑罪修改为相对死刑,提高无期徒刑假释门槛,纠正死刑案件执行审查的要点,要求再审、非常上诉或者解释宪法,暂停执行,真正严格。
至于海峡两岸的死刑合作,由于大陆和台湾各自在立法上有死刑,有一定的便利。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台湾基本上承认台湾居民因侵犯生命权、贩毒等极其严重的犯罪而被判处死刑。
由于两岸长期分离和台独分裂主义活动的加剧,相当数量的台独分裂主义活动“内乱”(“台湾省刑法”)、“间谍罪”被判处、执行死刑无疑是一种“死刑对抗”,也就是说,两岸以死刑作为表达敌对关系的工具。当然,这是罪犯的个人不幸。这不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悲哀吗?因此,两岸统一不仅是国家的大幸,也是减少死刑和减少死刑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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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国两制三法四域”废除死刑前景
在中华统一的愿景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中,我们的法人也希望加上中华法系的复兴梦想——当然不是那个“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罚严厉”旧中华法系是一个先进、文明、发达、完整的新中华法系!
相应地,在大中华政治共同体中,我们希望废除死刑。如果你现在不能,就努力争取未来;如果你做不到,就努力推进;如果你做不到,就努力争取局部;如果你做不到所有犯罪,你将首先废除部分犯罪的死刑。从什么意义上说,废除或减少死刑是时代和世界的趋势;因此,在“一国两制三法四域”讨论死刑政策立法的协调,讨论死刑的废除或限制,不仅具有中国意义,而且具有时代意义和世界意义。
我们认为,死刑不仅是中国的内政问题,也是与国家形象有关的国际问题,因为人权的概念使死刑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中国、西班牙、法国和其他欧盟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引渡条约”时均明确规定了“死刑不引渡”这不仅反映了中国死刑政策的渐变,也反映了中国对国际社会趋势的态度。
废除死刑与社会制度无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两岸的死刑与社会制度有关,因为中国框架下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有关“两制”在中国,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和澳门已经废除了死刑,同样是资本主义的台湾也暂停了死刑。但事实上,资本主义的香港和澳门可以废除死刑,中国共产党人不止一次提出废除死刑,认为废除死刑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13]
从共产党废除死刑的理想到少杀、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现实立场,我们认为香港澳门废除死刑后的犯罪治理实践不仅可以为主张在中国大陆废除死刑的论者提供实证材料和依据,还可以为大陆的犯罪治理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启发,台湾省逐步废除死刑的目标和近年来的努力无疑将是大陆死刑制度改革的最佳参考。
考虑到中国死刑制度的变化,我们不应该只关注中国大陆。从大中国的角度来看,并不是每个地区都笼罩在死刑的阴影下:香港没有死刑;澳门不仅废除了死刑,还废除了无期徒刑。台湾也在努力修改死刑立法,暂停司法死刑。如果从这些地区废除或暂停死刑后的实际社会状况来看,人们曾经认为,如果废除死刑将使社会一团糟的概念被否认,死刑将大大降低根深蒂固于中国文化的观点。
说到中国传统的死刑文化,我们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也就是说,我们只看到以大汉族为代表的法律传统,而忽视了中华民族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普遍性。“杀人偿命”传统上,西南和西北地区的许多少数民族,如藏族人,不承认赔偿。为此,中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条、刑法第九十条允许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民族习惯进行必要的法律灵活性,前提是受国家领导和监督,符合宪法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能脱离整个国家法律制度的轨道。
总之,在“一国两制三法四域”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已经是一个废除死刑并试图全面限制死刑的国家。从两岸互动、多民族文化融合、国际国内交流促进的趋势来看,虽然中国的死刑改革将很困难,但我们坚信中国废除死刑的前景非常乐观。
注释:
[1]见赵秉志:《毛泽东死刑思想研究》15—21页。
[2]2005年3月1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温家宝总理在回答德国记者关于死刑的问题时表示:中国正在开始改革司法制度,包括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批准权。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仍然有死刑制度。然而,我们将使用该制度来确保死刑判决的谨慎和公正。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3/14/Content-2696724.htm访问日期:2009年3月2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4]兹事体大,鉴于本文的主题和篇幅难以容纳,容另文讨论。
[5]见谢启大:台湾地区司法状况及法律改革,http://blog.ifeng.com/article/819158.Html。
[6]刘金林:《海峡两岸死刑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六期。
[7]见新华社2008年3月28日。2007年6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钟万亿、钟溪洲、王俊鹏、刘文松等四名台湾嫌疑人在内地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钟万亿被判处死刑;钟溪洲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其余两名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本案的成功侦破是海峡两岸首次开展打击毒品走私犯罪实质性合作的成功例子。被告钟万亿及其代理人认为,法律问题的适用是本案的关键。“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毒品直接从泰国运到台湾,根本没有通过中国大陆。”“案件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因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法律体系。”钟万亿代理人表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考虑到目前的现实,本案可以根据海峡两岸的一些成功经验进行处理,如遣返钟万亿。此外,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钟万亿接触和控制任何毒品,庭审中四名被告一致供述,也证明侦查机关证据不足;最后,作为本案的物证(毒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因此本案重要证据的形式和内容还不够充分。公诉机关对上述说法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在适用法律方面没有必要争论。至于一审判决的定罪和量刑,公诉机关认为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认定和量刑准确适当。
[8]假设外国公民在中国大陆实施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后逃往香港或澳门,外国与香港或澳门签订引渡协议,香港或澳门有反应“涉外性”。
[9]例如,香港已经与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印度尼西亚、荷兰、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签署了引渡协议。根据这些协议的规定,在香港,如果引渡者的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除非引渡方向提供足够的保证不适用于死刑,或保证即使被判处死刑,否则被要求方将拒绝引渡。
[10]例如,香港王子严先生在中国广州审判并枪决张子强一案时,认为中港是用来的“一国两制”玩死“大富豪”,参见香港信报:1998年8月31日王子燕先生的同名文章。当然,对这种做法的另一种解释是,为了保持香港和澳门回归的社会稳定,防止它成为各种罪犯,特别是大陆罪犯“避风港”,加强港澳与内地的司法合作也是合理的。
[11]见赵国强:《关于内地与香港互相移交犯罪嫌疑人的想法》、《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811—818页。
[12]见2008年6月3日中国新闻网。
[13]参见卢建平:2006年第17期《政策控制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