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的根源来看,犯罪是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家庭关系等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人相互作用的产物。死刑不能根除犯罪的复杂根源,自然也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清末伟大的法学家和法律改革家沈家本曾指出:“不能化心,而专职刑罚,民失义方,动刑纲,求世休和,怎能得到呢?”“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从潜在罪犯对死刑的态度来看。死刑对激情罪犯、情境罪犯和死者有明显的威慑作用。例如,一些杀人、伤害、强奸等,罪犯主要是由于一些矛盾加剧或情境刺激,导致失去理智,情绪冲动,暂时无法控制犯罪行为的实施。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往往无法准确地衡量其犯罪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权衡犯罪收入与因此而遭受的惩罚之间的得失比例。对这些人来说,死刑的威慑力无法发挥作用。“亡命徒”对罪犯来说,虽然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且确信犯罪后必须被判处死刑,然而,我们仍然必须孤注一掷地实施犯罪。对于这些罪犯来说,死刑的威慑力显然毫无意义。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许多外国学者对死刑与杀人犯罪发生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有两种方法可以使用:第一种是在实施死刑的国家和废除死刑的国家之间,或者在实施死刑的国家和废除死刑的国家之间进行比较,这是一种水平比较。二是在同一国家或者同一国家对废除死刑或者恢复死刑前后的杀人犯发生率进行比较,这是一种垂直比较。大多数研究人员的报告否认死刑存废与杀人犯罪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研究结果并不能证明死刑对犯罪有遏制作用。其他人研究了使用死刑的频率和杀人犯发生率之间的关系。因此,他们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太大关系。
第二,过度执行死刑将不利于遏制犯罪,甚至导致更多的犯罪。例如,如果抢劫他人钱的人也被判处死刑,他可能会导致抢劫对象被杀。这样做的目的可以使司法部门无法有效地解决犯罪问题,因为抢劫是死亡,杀人也是死亡。他只是在抢劫时杀人。“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同样,强奸强奸女性的人被判死刑,也会导致女性被杀,不利于保护社会群众和公安部门破案。
三、对我国死刑执行现状的看法
在一些地区,死刑是在群众聚集的地方执行的。例如,在中国古代,罪犯经常被拖到蔬菜市场的入口处进行死刑。因此,在一些人看来,死刑已经成为一种表演。执行死刑时被执行人的痛苦表情使一些人对此感到愤怒和同情。这两种感觉主要占据了观众的思想,而不是法律想要唤起的健康恐惧。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设立的,不如说是为观众设立的。当怜悯开始超越观众心中的其他情绪时,立法者似乎应该限制惩罚的强度。贝卡里亚认为,用终身苦役代替死刑。如果把苦役的苦时间加在一起,痛苦的程度就比死刑好。此外,苦役有一个好处。它使旁观者比受刑者更害怕,因为前者考虑苦时间的总和,而后者则分散在眼前的不幸中,看不到未来。在前者的想象中,刑法的后果已经从他的麻木和理解中吸收了刑法的安慰;然后者从中国的精神经验和理解中吸收了刑法的安慰。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有的被关15、20年就放出去了。再加上有关程序不公开、不透明,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借助关系逃脱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前几年,媒体披露的因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后改死缓,绰号“虎豹”大连黑社会老板邹显卫投监后买通了监狱领导,将死缓改为有期徒刑。他还住在高墙上的高级套房里,专人伺候,招妓,随意乘坐豪华轿车出入。最后,他在社会上滥施淫威,杀了一个人。在一些西方国家,刑罚执行也有变更程序,但执行到位,透明度高,程序严格。因此,罪犯很少轻易出狱。
最后,笔者认为,为了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对非人身暴力犯罪或者情节不严重、过失犯罪增加长期刑或者终身刑。借鉴国外制度,有期徒刑最长30年以上,有些国家甚至可以判处数百年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可能一辈子都没有。犯罪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极大的罪犯,再次回到社会造成社会危害的,将被判处死刑。此外,笔者还认为,有期徒刑的人回到社会后应该做好一系列的工作。比如指导就业,给予一定的就业指导和安排。因为大部分被判20、30年的人回到社会后都是50、60岁。如果不给他们就业指导或心理咨询,这些人就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也没有保障,受到歧视的人很可能会再犯罪。因此,我们必须考虑这些人出狱后的情况。
现在,无论废除死刑是否是历史上不可避免的趋势,都很难做出绝对肯定的答案。人类社会的发展,包括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化,总是有自己的规律。死刑作为一种处理犯罪的极端手段,也有其合理存在的原因。理论和现实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现实社会中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如何改革是复杂和曲折的,这也需要学者和政治家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195页。
[2]贝卡里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3]康德:法律的形而上学原则——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权利科学》166-167页。
刑事律师: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几点浅见
2020-07-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0次